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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律师贺振华】河津取消了燃气接口费、初装费等

(2024-01-29 14:15:06)
分类: 新闻关注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史甜甜)11月25日,我市召开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会议。发改、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房地产、天然气企业负责人等参加。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会上,市发改局相关人员宣读了《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通知》合理规定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与用户协商;取消了接口费、清管费、通气费、增压费、初装费、开通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其它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同时,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会议要求,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同时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严格监管工程安装质量,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典型突出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全力确保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管理工作落实到位。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seCvPQ7MV0Zhbk1Kj6YO3ybjvO9FoU7qdN6q12ZQicSzHM4UtPk6R1Z8dWJtJ9Apg0VEIQu4e9dvIdc88WXOwPQ/640?wx_fmt=gif&wxfrom=5&wx_lazy=1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

各房地产企业、各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根据发改价格[2019]1131号、晋发改商品发[2019]415号、运发改价管字[2019]205号文件精神,现将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严格落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政策  晋发改商品发[2019]415号文件及《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对新建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以商品房购房合同为准,自2019年6月27日《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发文之日起,全省新建或在建的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既有住宅,如加装管道燃气设施,按照产权划分,由产权所有人负担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收费标准由产权所有人与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由燃气企业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  三、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根据价格成本调查监审部门对燃气工程安装成本的调查情况,下调过高的安装费用,减轻用户负担。并主动做好价格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明目另行收取费用。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五、推动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等依据,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用户咨询,强化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规范城镇燃气安装工程施工管理  燃气工程安装参建各方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确保燃气工程安装质量。住建部门要严格监管工程安装质量,确保供气安全。  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发改、住建、市场监管、城管部门共同做好燃气工程安装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垄断协议和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或指定利益相关方进行施工等行为;对以供气安全等为由对非利益相关方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另行加价的,以及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变换明目另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河津市发展和改革局

河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河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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