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案例分析
(2024-01-27 15:35:37)分类: 民事、律师执业 |
大家知道最近商票逾期案件频发,对于商票逾期以后,如何行使追索权?在行使追索权的时候,被告可能会有各种抗辩理由,那么作为原告,如何去说服法官?这是我们庭审的重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同案同判”的规定以后,我们对案例要更加重视。我们这期分享的案例基本都是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这期我们主要从集中管辖、追加被告、线下清偿、再追索权和提示付款几个方面来进行分享。
一、集中管辖典型案例评析
1.票据纠纷管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而被告住所地,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是指即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的所在地。
2.集中管辖问题
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我们现在遇到一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就是集中管辖。
(1)集中管辖的目的为什么要集中管辖?我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目的:为了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债权挤兑为开发商(房地产公司)争取起死回生的机会。
(2)集中管辖的规定实践中,华夏幸福、恒大等相关案件都出现了集中管辖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其1年内,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孔雀城公司等)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除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集中管辖规定的司法适用对于最高法该类规定的适用情况,李律师分享了多个案例进行讲述,本文仅提取两个有代表性的予以展示:
案例1: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沈阳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案件,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管辖。
一审裁判结果: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2:辽宁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涉及宁夏宝塔财务公司汇票的纠纷,应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宝塔财务公司并非为本案件当事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的精神,最终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律师总结:并不是票据上有相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名称就应当集中管辖,而是要求原告起诉该公司。
(其他案例已省略,详见直播回放)
(4)重点归纳沾边就移——错误,不符合最高法通知的精神;不告不移——正确;追加再移——错误,理由详见后文。
(5)相关问题要不要诉华夏幸福、恒大及其关联公司?——看我们的票据有无问题、前手是否优质。如果票无问题、案子有胜算,而且前手也有中字头的大企业,那我们建议,就尽量不要起诉华夏幸福、恒大及其关联公司,这样可以避免集中管辖,能够迅速出结果、迅速执行、迅速拿到钱;如果我们的票有问题,或者前手都是小公司,没有偿还能力,这时候可以选择起诉华夏幸福、恒大及其关联公司。
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问题,李律师写了一篇文章——《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都会被集中管辖吗?》,文章内容可作为大家撰写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答辩意见时的参考。
二、追加被告典型案例评析
1.典型案例
案例: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正德船货代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中被告日照正德船货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出票人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总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已经行使追索权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据此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日照正德船货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出票人为共同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案例已省略,详见直播回放)
2.重点归纳
追加被告会拖延审理时间,但诉不诉、诉谁,都是原告的权利,而非被告的权利,不能说被告想追加谁就追加谁。
三、线下清偿典型案例评析
1.典型案例
案例: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被告春如公司、裕途公司辩称,案涉票据的票据状态显示为票据已结清,不存在拒付情形,原告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力帆公司辩称,被告已对案涉票据进行承兑,只是尚未付款。
法院查明,持票人兖州煤业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向承兑人力帆公司提示付款,虽然力帆公司对提示付款申请予以签收,票据状态显示为“票据已结清”,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案涉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有关信息记载不实,力帆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汇票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拒绝付款,兖州煤业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此情形下持票人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其他案例已省略,详见直播回放)
2.要点归纳
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对持票人不利的票据状态,能要求银行改票据状态的就尽量要求改,因为有的被告在答辩的时候就抓住票据状态出现的瑕疵和问题来抗辩。
在这个问题上,有个非常重要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即“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如果持票人没有在票据系统内追索的话,可能会丧失票据权利。因此提醒大家,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和追索,一定要通过票据系统来完成,不能采用邮寄等其他方式。
四、再追索权典型案例评析
作为被追索的前手,在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法律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1.典型案例
案例:北京北方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中,法院认为北方国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超出上述期限,而诉讼中,北方国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在上述期限行使再追索权,故兰天大诚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北方国建公司的票据再追索权消灭,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票据权利消灭后,双方关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可另行解决。
(其他案例已省略,详见直播回放)
2.要点归纳《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实践中,作为被追索的前手持票人,一定要注意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并且一定要提供证据证明我们是什么时候清偿的。
五、提示付款典型案例评析
1.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民事判决书(1)关于提前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是否丧失追索权问题。……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规定,案涉12张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间为到期日起十日内。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关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规定可知,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关键取决于承兑人拒绝付款的时间。即只要承兑人未在票据到期日前拒付,持票人即享有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2)关于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规定,拒付追索持票人可请求前手付款;非拒付追索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持票人才可请求前手付款。拒付追索的原因是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付款人不予付款,票据权利人根据票据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向前手追索;非拒付追索的原因是票据付款人死亡或逃逸或被法院宣告破产或终止业务活动,票据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行追索,其追索的依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或司法文书,而非票据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拒付追索的时间仅指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拒付时间以提示付款应答为准;非拒付追索则可在汇票到期前进行,只要相关追索原因存在即可。可见,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触发的原因和追索时间均不相同,吉林集安农商行、龙里国丰村镇行关于本案系非拒付追索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拒付证明问题。所谓票据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汇票上的所有票据行为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相对于付款请求权而言,票据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权利,是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因此,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取得拒付证明。
2.要点归纳
(1)正确提示付款:不要提前,更不要逾期。(2)线上发起追索:很多法院都很重视线上追索。(3)保留拒付证据:收到拒付通知时,记得保留好拒付的证据。(4)及时申请续封:起诉时申请了保全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要及时申请续封。(5)牢记再追索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行使。
评论答疑:
Q
有的商票在票据系统内只能追索一个背书人,要向其他背书人追索,怎么处理?
A
只能追索一个背书人的话,我觉得我们最好对追索过程录个像,证明我们行使过追索权,且是票据系统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向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Q
提示付款被拒绝后,还要进行逾期提示付款吗?
A
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就不要再提示付款了。如果说在票据到期日10日以内正常提示付款,还好一点;如果过了到期日10日以后,再提示付款的话,票据上肯定会出现逾期提示付款字样,有的被告就会抓住你的票据状态,说你逾期提示付款了,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你丧失了票据权利。因此我们尽量不要作逾期提示付款。
Q
没有在电子汇票系统内追索,直接起诉前手,法院是否支持?
A
大家一定要在电子汇票系统内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原来法院对这个问题可能不是很关注,但是现在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在电子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就会判我们丧失票据追索权。我们去年调解的几个案子,我们在票据系统内追索了,被告就跟我们调解了,有一个持票人没有在票据系统内追索,等他再去追索的时候,已经过了那个期限了,在票据系统内已经无法追索,当时被告就不同意调解,有的法院就判决持票人败诉,这个就很遗憾了。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在票据系统内行使追索权。
Q
前手要求清偿票据,但要求持票人不线上追索,持票人该如何处理?
A
我建议尽量通过线上进行追索,如果不进行线上追索,我们起码要跟前手达成一个还款协议,否则对方故意拖延时间,导致我们不能在线上追索了,那法院可能就会判我们丧失追索权,得不偿失。
Q
达成协议,不线上付款,可行吗?
A
如果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去起诉。我建议协议中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如果对方不在约定期限内付款,他应该承担一个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会更主动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