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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课程”的理解

(2014-10-24 21:23:32)
标签:

教育

分类: 课改·教研

(冰雪整编)

       原文http://cdq314zm.blog.163.com/blog/static/166619451201281951630363/

      

         经常谈到课程,究竟如何理解?

       百度这样解释课程——

       课程是指学校学生所应学习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与安排。广义的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包括学校老师所教授的各门学科和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门学科。

       不同的人对课程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

      1、课程即教材。课程内容在传统上历来被作为要学生习得的知识来对待,重点放在向学生传递知识这一基点上,而知识的传递是以教材为依据的。所以,课程内容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上课所用的教材。这是一种以学科为中心的教育目的观的体现。
  教材取向以知识体系为基点,认为课程内容就是学生要学习的知识,而知识的载体就是教材,其代表人物是
夸美纽斯

       2、课程即活动。这种课程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杜威。杜威认为“课程最大流弊是与儿童生活不相沟通,学科科目相互联系的中心点不是科学,而是儿童本身的社会活动”。通过研究成人的活动,识别各种社会需要,把它们转化成课程目标,再进一步把这些目标转化成学生的学习活动。这种取向的重点是放在学生做些什么上,而不是放在教材体现的学科体系上。以活动为取向的课程,注意课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主动性,是一种探究性的教学。

       3、课程即经验。在泰勒看来课程内容即学习经验,而学习经验是指学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 ,他认为“教育的基本手段是提供学习经验,而不是向学生展示各种事物。”这种观点强调学生是主动参与者,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学习的质和量决定于学生而不是课程,强调学生与外部环境的互相作用。教师的职责是构建适合学生能力与兴趣的各种情境,以便为每个学生提供有意义的经验。

      当课程被认识为知识并付诸实践时,一般特点在于:

     第一、课程体系是以科学逻辑组织的
  第二、课程是社会选择和社会意志的体现
  第三、课程是既定的、先验的、静态的
  第四、课程是外在于学习者的,并且是凌驾于学习者之上的

      课程的类型常规有:

    课程,包括文化课程、活动课程、实践课程、隐性课程。文化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活动课程包括阳光体育、大型活动、兴趣小组等,实践课程包括社会调查、学生会、团委等学生团体组织的自主活动、综合实践活动,隐性课程包括除了上述三类课程,一切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资源、环境、学校的文化建设、家校社会一体化等。

      (1)分科课程与活动课程。分科课程也称文化课程,是一种主张以学科为中心来编定的课程。

      (2)核心课程与外围课程。核心课程反对将各门学科进行切分的做法,强调在若干科目中选择若干重要的学科合并起来,构成一个范围广阔的科目,规定为每一学生所必修,同时尽量使其他学科与之配合。

      (3)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从课程开发的主体来看,可以将课程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国家课程亦称“国家统一课程”,它是自上而下由中央政府负责编制、实施和评价的课程。课本课程是由学校全体教师、部分教师或个别教师编制、实施和评价的课程。地方课程介于国家课程与校本课程之间,指由国家授权,地方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发的课程。

      (4)显性课程与隐形课程。显性课程是学校情境中以直接的、明显的方式呈现的课程,是教育者直接地表现出来的,如课程表中的学科。隐形课程包括除上述课程之外的一切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资源、环境、学校的文化建设、家校社会一体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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