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阅十载 ,增删五次”时期的批语
(2018-03-03 04: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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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十二钗批语曹李鼎诸公 |
分类: 红楼梦版本 |
者自定的书名叫“脂砚斋重评石头记”。
载,增删五次”时期即《金陵十二钗》这一创作阶段的批语,有“诸
公”的,也有李鼎和曹頫的。——我们用他们的名字,因为他们那时
候有没有笔名,还不清楚。
——的例子:
四个字,这次,李鼎的批语就针锋相对了:“更可痛哭”。——这八
个字,都是朱笔双行夹批。
两条批语,本来都是侧批,都是1754年以前作者手稿上的行间批。在
“脂砚斋甲戌抄阅重评”(1754—1764)的过程中,在誊写的过程中,
一部分侧批抄成了夹批:夹批是雪芹底稿中的,侧批也是雪芹底稿中的。
比如针对“诸公”而作的其它的批语,是否也是1754年以前所作的呢?
——愚见以为,1754以前和以后作的可能性都有,只是不易区分而已。
这须要另作讨论了。
龄官“执意不作”《游园》、《惊梦》,“自为此二齣原非本角之戏”,
“定要作‘相约’、‘相骂’二齣”。其下有一长段夹批:
我们就把李鼎定为这条夹批的批者。
押,受审未完。“余三十年前目睹身亲”云云,应是康熙年间的事。
增删五次”时期的批语。
确的记载。他于康熙乙酉年(1715)任江宁织造,年纪约在二十上下。
本批如作于乾隆甲戌年(1754),上推三十年,是1724年,雍正二年,
曹頫已快三十了,当织造已届十年,这与第八回中宝玉(年方八岁)
的年龄相去甚远,若还自称上当,“受过此骗”,无疑是天方夜谭。
——曹頫八岁那年是康熙葵未年(1703),“三十年”后是1733年,
下距甲戌年的“重评”还有二十一年,比曹雪芹动笔之年(1744)早
了十一年!——套用《红楼梦》中宝玉的年龄,行不通。
十年,得:1714年。——曹頫“受此骗”时,尚未做官。
不成问题的,成问题的是曹頫的年龄。——这也是要另作讨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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