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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基地建设办法

(2013-05-15 08:57:28)
标签:

教育

分类: 教育科学研究篇

科研基地建设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和实验基地建设计划及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和《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黑教科2011169)的要求,为推进和繁荣我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特制定本计划及实施办法。

一、目的

根据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建设省、市(地)、县(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和实验基地体系。通过基地建设,彰显教育科研特色,打造优势学科和研究领域,汇集教育科研人才,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提高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目标

2015年,在市(地)和高等院校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分批、择优、按需建设100个省级研究基地和200个省级实验基地,使每个基地形成明显的教育科研优势和特色,能够示范和引领全省相关领域或学科的教育科学研究与实验工作。

三、内容

(一)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建设

1.建设若干以服务教育决策为导向的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开展全局性、前瞻性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培育决策研究人才,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服务。

2.建设若干以指导教育实践为导向的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围绕我省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问题,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研究工作,为广大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科研工作提供示范、指导和培训,为提高相关领域或学科的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3.建设若干以理论创新为导向的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加强教育学科建设和学科前沿问题研究,培养一流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促进教育理论创新,为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服务。

(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建设

1.建设若干教育改革实验基地。承担国家或省教育改革试点任务,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示范、引领。

2.建设若干教育探索创新实验基地。承担新思想、新模式、新方法的探索、实践和研究的任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新思路、新经验。

3.建设若干教育科研成果实验基地。承担优秀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示范、引领。

四、办法

(一)申报、评审与确定程序

1.自愿申报

各申报基地根据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逐级推荐

申报基地的业务主管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至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相关研究所。

3.专家评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制定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基地和实验基地的评审标准,组织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按需择优确定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例会根据评审结果,依据基地建设需要择优确定,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拥有在全国或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优势研究领域和13个研究方向;

3.具有本领域13个研究团队,每个团队主要成员5人以上,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4.近五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重点教育科学研究或教改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影响,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的教育科研奖励;

5.基地建设规划思路清晰,目标具体,措施得力可行;

6.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7.所在单位能够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

实验基地要具备上述第14567项条件,单位领导应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能够积极承担实验任务。

五、基地的权利与义务

1.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研究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承担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项目,承担省指定的研究项目可列为重大、重点项目;

2)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教育科研课题;

3)优先安排专家到基地进行科研指导等。

实验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承担国家或省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新思想、新模式、新方法的探索、实践和研究任务;优秀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

2)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教育科研课题;

3)优先安排专家到基地进行科研指导;

4)优先安排现场观摩等活动。

2.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研究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建设期内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在基地研究领域发挥培训、引领等辐射作用;

2)培育相关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

3)组织开展本基地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与联合攻关;

4)定期提供科研工作与成果信息;

5)参加省组织的培训、论坛、到基层学校指导等活动;

6)接受指导与管理;

7)接受检查与评估。

实验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建设期内承担实验任务,在实验工作中发挥培训、引领等辐射作用;

2)组织开展实验交流等活动;

3)定期提供实验工作信息;

4)参加省组织的培训、论坛等活动;

5)接受指导与管理;

6)接受检查与评估。

六、管理

1.各大中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和市(地)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检查和督导。

2.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相关研究所分别制定高等教育、职成教育、基础教育研究基地和实验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组织申报与评审,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每年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3.基地所在单位每学期应检查一次基地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

4.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终结性评估和管理。

5.基地采取以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基地建设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估,合格的基地正常运行,对优秀的基地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合格的基地将进行整改一年,一年后不合格者将被淘汰。

6.变更基地负责人需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提出具体意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各市(地)、县(区)、学校参照本计划及实施办法制定本地本校的计划及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 201291日起执行,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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