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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计量单位和报关单上计量单位

(2016-05-16 11:53:51)
标签:

杂谈

  提问:我是出口企业,报关单上有一个品名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千克,在报关单上显示的计量单位也只有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没有写成交的计量单位,现在工厂给我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是实际成交的单位“张”,不知这样是否会影响退税?在发票上备注一下法定计量单位是千克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应该如何备注呢?谢谢,期待您的答复。

  答复:1.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您的描述,会影响您的退税。2.发票备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可行,但退税是属地管理,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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