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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企业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一直是不可规避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涉税问题上还存在许多误解,以为减少进出口环节税收,便能增长自身利益,这个狭隘的看法在许多企业中根深蒂固,严重影响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笔者将分别从:企业进出口环节中涉税问题分析、进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研究、解决涉税问题提供风险防范的有效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涉税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受投资环境、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呈现出“重沿海、轻内陆”的格局。随着中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中西部内陆地区进一步加快开放,投资环境日趋改善,承接沿海地区和境外产业转移的能力大幅增强。与此同时,沿海地区的土地、劳动力、水、电等要素成本大幅度上升,沿海产业向内陆转移已渐成气候。


  关于企业进出口环节涉税问题实际上由来已久,只是近年来有着增长的趋势。之所以会产生涉税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相关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一些误区。首先,税收筹划不仅代表税金的减少,纳税工作的实施不仅能为企业带来货币流动价值,而且还能减轻企业税负,可谓是好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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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相关政策规定
  在实际出口贸易操作中,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方式,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由于此规定涉及企业的利益太大,对此税企双方颇具争议。因此,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补充调整政策,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之后又出台30号公告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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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家在贸易出口行业的税务监督方面力度与强度一直很大,为了解决目前日益矛盾的进出口贸易问题,也提出了“免抵退”税务政策。该篇就对该政策的可应用范围进行分析,并通过相应的计算公式,对“免抵退”税中的复杂问题进行研究。

  一、“免抵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自产货物是“免抵退”政策的主要范围对象,同时还包括了列名的非自产货物以及提供维修劳务的货物。对于不具有牛产能力的企业和其他的出口货物劳务则不征收增值税,以进项税予以退还。

  其中,牛产企业是指具有牛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划分: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牛产企业;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是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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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如果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可以享受免抵退税。而不少生产企业对视同自产出口货物的界定比较模糊,既影响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又会给税收管理带来隐患与风险。

  税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通知中附件5列名74家)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区分政策,不能混淆享受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方式,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的具体范围,对照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某市A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国家列名企业)是2014年8月注册的一家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地址设在该市开发区,现有员工1000余人,主营服装加工出口,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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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提问:我司第一次做出口退税前,需到税务局如何办理,带什么资料?

  答复: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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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提问:我公司有一笔业务是通过航空运输而且是转运的,没有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那没有通知书应该用什么代替。

  答复:无纸化报关后一般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的,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采用无纸化报关的一般都可请报关行打印无纸化放行通知书,空运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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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我有一票货物已经出口,现在是工厂要给我开增票,当时我报关单上品名的计量单位写的是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而且没有标注其他单位,工厂和我说这个品名他们开不了千克这个单位,只能开“张”,我知道增值税发票上的信息必须和报关单上的信息相符,但是现在问题就是工厂是在开不了千克这个计量单位,咨询过报关员,报关单上的内容不能修改,如果最后他们只能开“张”作为单位,那我还能去申请退税吗?有没有其他什么办法呢?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您的描述,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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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提问:1.报关金额与收汇金额不一样怎么办? 2.出口货物后,需要做什么?

  答复:如果贵司在外管的企业管理列别为A类的,则报关金额与收汇金额不一致影响不大,在监测系统进行差额报告即可;如果司在外管的企业管理列别为B\C类的,则超过额度部分无法结汇(结汇额度根据报关金额产生),需前往主管外管局申领申请表以办理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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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我是出口企业,报关单上有一个品名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千克,在报关单上显示的计量单位也只有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没有写成交的计量单位,现在工厂给我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计量单位是实际成交的单位“张”,不知这样是否会影响退税?在发票上备注一下法定计量单位是千克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应该如何备注呢?谢谢,期待您的答复。

  答复:1.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根据您的描述,会影响您的退税。2.发票备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不可行,但退税是属地管理,各地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做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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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国现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劳务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分别实行免抵退说和免退税两种办法。其中,免抵退税主要适用于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免退税主要适用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但在日常税收管理中,笔者发现部分生产企业(非国家列名企业)外购非自产货物充当视同自产或自产货物出口,将应该享受免税(出口非自产)的货物向所属地国税机关申报了免抵退税,这即影响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同时也带来了生产企业的税收隐患与风险。

  一、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不当行为

  总结归纳生产企业采用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不当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实力吸引”。目前,许多生产企业在互联网上都搭建了营销网站,或者通过其他网络营销平台推广自己的特有产品。这其中不免就有为展示自己实力以外购同类产品来充当自产产品的做法,在对外宣传中把自己包装成拥有全部系列产品,各种型号与规格的内外销产品一应俱全的生产商。当与外商洽谈成功臝得订单后,再从其他厂家购进非自产的货物以自家名义报关出口并申报免抵退税。

  二是“洋买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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