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提问:
我们司下设全国31个省的分支机构年初与各地劳务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协议。由各个分支机构分别向当地劳务公司支付服务款。最近,公司总部开发了支付系统,要求各省所有的对外付款都由总部账户统一集中支付,这就造成了付款方与开票不一致的情况。请问:有没有增值税相关规定,允许付款方与开票不一致的?
另外,我们们认为上述业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的操作方式类似,税务局是否针对这类问题出过相关文件?
专家回复:
税法并没有对发票开具方和实际付款方一致性有特别要求,允许第三方通过委托付款的形式支付款项。
前一篇:关于营改增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后一篇:中税网:债券增值税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