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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开票单位与付款方不一致的问题

(2016-06-07 13:18:39)
标签:

杂谈

提问:  

  我们司下设全国31个省的分支机构年初与各地劳务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协议。由各个分支机构分别向当地劳务公司支付服务款。最近,公司总部开发了支付系统,要求各省所有的对外付款都由总部账户统一集中支付,这就造成了付款方与开票不一致的情况。请问:有没有增值税相关规定,允许付款方与开票不一致的?

  另外,我们们认为上述业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的操作方式类似,税务局是否针对这类问题出过相关文件?


  专家回复:


  税法并没有对发票开具方和实际付款方一致性有特别要求,允许第三方通过委托付款的形式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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