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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道杂志】 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拔固定资产的涉税问题

(2015-11-17 1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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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目前,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国有母公司无偿划拨资产给子公司等的业务活动经常发生,那么在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权属的转移,又都涉及哪些纳税义务呢?下面就此问题,根据税法的相关政策解析一下:


举例说明


  有的纳税人咨询:国有母公司无偿划拔固定资产给全资子公司,此固定资产主要是物业上的空调、房间桌椅等,双方财务怎么入账,转让性质是什么,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首先分析母公司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的空调、桌椅是货物,固定资产,从流转税角度分析应交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拨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依据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无偿划拨资产要交纳增值税,税率应依据资产购入的时点,依据不同时期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母公司无偿划拨给全资子公司的货物在所得税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文件,依据拨付资产的不同用途做如下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文件的意思就是股东如果以资产做为了资本金无偿投入,不计入收入总额,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接收方做为收入处理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另一种情况下母子公司划拨资产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是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的。


  依据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所以, 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拔固定资产 增值税方面要依据货物取得的不同时点,在转让时确认是按简易办法还是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依据转让的方式及股权结构来处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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