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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015-11-13 16:30:38)
标签:

杂谈

提问:

  我司营业外收入中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为不征税收入?


  专家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本条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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