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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我公司购买有进口设备,合同签订币种为外币,付款以外汇的形式进行支付,入账金额应以设备到岗日的汇率还是以付款日的汇率计算;
(2)如外国厂商提供商品不是货物而是劳务(咨询指导),营业税和所得税需我公司代扣代缴,外国厂商开具的发票应该是含此部分税金的还是不含的,此项劳务费如需入固,金额应按发票金额,还是按实际付款金额加上支付的税金;
专家回复: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即按合同额入账,其与实际付款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根据这项规定,企业进口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包括买价、运费、包装费、税金等税费。
劳务的入账价值同样按合同确定。按《固定资产准则》劳务不能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发票的开具按合同金额确定。一般是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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