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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欧阳修源于政治目光狭隘的一个失误

(2011-05-09 09: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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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欧阳修源于政治目光狭隘的一个失误

       ——第九卷 第二十一篇《纵囚论》

 

提要:本文是对于唐太宗纵放死囚一事的评论。欧阳修认为,唐太宗此举绝非是什么“施恩德”、“知信义”的好事,而是沽名钓誉不近情理的败笔!欧阳修指出,治国就须严肃法治,违反常规的信手拈来,只能使法制体系受到严重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冲击。所以在任何时候都要“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才是唯一的、正确的途径。

唐太宗纵囚确有此事,欧阳修所说确有道理。但是从另一个方向考虑,唐太宗的所为也无可指责!用句老话说:此一时彼一时,用现代的语言,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唐朝的建国之初,尚在立法的阶段,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动乱,隋的统一但立足未稳又发生了大规模的混战。面对四百年来积累的社会沉疴,李渊既入长安就约法十二条,唐太宗在继位后,诏令房玄龄、长孙无忌更定律令,除掉了既往死刑的一大半!为贞观之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据此分析,唐太宗放归的人,可能绝多或全部都是不应处死的!欧阳修没有具体分析社会状态的差别,说清唐太宗此举获取成功的必然,还责其为侥幸,所以这是一个失误!而且是源于政治目光狭隘的失误!其实,宋朝立国的初期,社会状况和汉唐极为相似,但其并未汲取文景、贞观之治的经验,使法治脱离乱世重典的轨道,以保障人民的休养生息!不足四十年,就出现了大规模农民起义,使国家一直处于积贫积弱状态,这也应该是一个重要成因。

 

本文是对于唐太宗纵放死囚一事的评论。欧阳修认为,他此举绝非是什么“施恩德”、“知信义”的好事,而是沽名钓誉不近情理的败笔!唐太宗这样的做法,是抱着侥幸心理的投机。欧阳修指出,治国就须严肃法治,任何时候都应该“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才是唯一的、正确的途径。

唐太宗纵囚确有此事,据《旧唐书·本纪第三》的记载,在贞观六年,也即632年的“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译释成现代汉语,即“在这年的十二月辛丑日,唐太宗亲自查录囚徒案卷,放归了被判为死罪的共有二百九十人回家,命令他们在第二年秋末,再回到牢狱服刑。后来这些囚徒准时、全部回来了,于是,唐太宗下诏,全部赦免了他们的罪名。”在《新唐书》中的记述,与之完全相同:“十二月辛未,虑囚,纵死罪者归其家。”“(贞观七年)九月,纵囚来归,皆赦之。”

欧阳修所说确有道理,但是从另一个方向考虑,唐太宗所为也无可指责,用句老话说:此一时彼一时,用现代的语言,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欧阳修身处宋仁宗时代,这一时期,北宋的法制体系已经是基本成型,确实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唐太宗的这种违反常规的突如其来,只能使法制体系受到严重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冲击。但是,唐朝的建国之初,尚在立法的阶段,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动乱,隋的统一但立足未稳又发生了大规模的混战,四百年来积累的社会沉疴,和东周列国后秦统一又经楚汉相争,西汉建国之初是惊人地相似。刘邦进关曾约法三章,李渊既入长安,也是约法为十二条,称帝以后又几次修订。唐太宗在继位后,将律法作为施政的纲领,曾诏令房玄龄、长孙无忌更定律令,除掉了既往死刑的一大半!结果是社会秩序安定,经济恢复、生产发展,为“贞观之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据记载,“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斗米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者二十九人。”从这中分析,唐太宗放归的290人,可能绝多或全部都是不应处死的!他孟浪的政治作法,其本意,就是要使原有的“法制体系,受到严重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冲击。”应该说是适宜的!

社会长久的动乱以后,法律重新修订,并在宽约方向的着力,对于政局稳定的作用,已为汉唐之初的实践证实!因为其所针对的和改变的,是乱世重典所产生的表面功效,例如商鞅苛法治秦,以及诸葛亮以严律治蜀取得的成就。应该指出,那都是在社会大乱中的必须,而统一后社会发展所需求的,是法治的正常化,以保障人民的休养生息!

在法治体系已经定型、且作用良好的社会阶段,则不能东施效颦。所以说欧阳修讲的也确有道理,但是他没有具体分析社会状态的差别,说清唐太宗此举获取成功的必然,还责其为侥幸,所以这是一个失误!而且是源于政治目光狭隘的失误!还应该指出的,是在宋太祖、尤其在宋太宗立国的初期,没有汲取汉唐文景、贞观之治的经验,依然延续了五代十国动乱时期的严律作法,不足四十年,就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宋朝一直积贫积弱,这应该也是一个重要成因。

 

(原文)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耳,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诚信、仁义只能履行于君子之间,而刑罚、诛戮要实施于小人。判刑够得上死罪的,已经是罪大恶极,这又是在小人中最为恶劣的了。宁肯为信义而死,不愿侥幸苟且偷生,能够视死如归,这又是连君子也难以做到的。

在唐太宗贞观六年时,他审察了在押的死刑犯三百多人,纵放他们回家,并约定时间让他们自已回来接受死刑。这是用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情,来期望小人中最为恶劣者必须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终于自己回来竟没有晚到的,这是君子难于做到的,却被小人轻易做到了。这难道合乎人之常情吗?有人解释说:罪大恶极确实是小人,但及至施加的恩德给予他们,也可使其转变成为君子了。因为恩德深入人心能够使人转化迅即,是会有这样的情况的。

我说,唐太宗之所以这样做,正是为了求得这种声誉。但是,怎能知道放囚犯的举措,不是料定其必然回来以希冀赦免,所以才放纵他们呢?又怎能知道囚犯被放纵而去时,不是料定自己回来必然会获赦免,所以才又回来的呢?料想到其必定会回来而纵放他们,是上面的人在揣摩下面囚犯的心思;而料想自己一定会获免而回来,是囚犯窥测上面的意图。在这里我只看到上下互相猜测而成就的这个声名,哪有什么所谓“施恩德”和“知信义”的事情呢!不然的话,唐太宗“施恩德”给天下臣民,到那时已经六年了,仍不能使得小人不再犯极其恶劣的大罪,而一天的恩德,倒使其能视死如归、心存信义,这可是讲不通的悖论啊。

那么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呢?我认为,释放后回来的,就杀掉他们不予赦免,然后再释放一批,如再回来,则可以确认是被恩德感化的结果。但这一定是不可能出现的事。至于释放了能回来而加以赦免,只能是偶尔做一次罢了,如果多次地这样做,那么杀人犯就都不会被处死,这难道可以作为国家固定的法律吗?不能作为常规的法律,这难道是圣人的法律吗?所以,尧、舜、三王治理天下的典范,一定是依据人之常情,不标新立异以表示高明,也不违背情理来求取声誉。

 

欧阳修为唐太宗设计了一个万全之策,却又马上自己否定了。实质上,他并未深刻分析初唐社会、法制的实际,当然不能理解这一做法的示范意义。所以他的论述虽然有理,但确实是失误!而且是源于政治目光狭隘的失误!

  

名句与成语: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

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罪大恶极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视死如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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