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真正的快乐,快乐是否是人生存的主要目的,能否因为责任而牺牲快乐?这些问题都是人们一直在思考的。
古希腊的辩士学派就认为不应该为了责任而牺牲快乐,他们认为责任与快乐的冲突实际上是自然本性与法律习俗的对立,因此,一个强者如果有办法突破多数弱者所设下的法律限制及其惩罚,他自然而然会去寻求自己的快乐与幸福。
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则坚决反对这种观点。他们大胆论断:像强者这种野兽般的行为完全是不自然的,并且违反了真实意义的人性。柏拉图的《对话录》从未放弃此一观点,但是他对快乐原则所持的态度,则有前后期的差异。
由此而见,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年龄的增长以及阅历的增加,人们对事物的理解总是会发生变化的。
年轻时的他,深富理想主义的情怀,在《高尔吉亚篇》表现了有如清教徒般的反快乐主义;他晚年时在《法律篇》的说法就比较温和委婉了。《法律篇》对某些类型的罪恶固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而事实上柏拉图的想法到了这个阶段已经较为平衡,对快乐表现了更深刻的理解,并且容纳了他在年轻时所排斥的一些见解。
柏拉图的快乐观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篇对话录中,就是《高尔吉亚篇》、《普罗泰戈拉篇》、《斐多篇》、《理想国篇》、《斐里布篇》与《法律篇》。
在《高尔吉亚篇》中,柏拉图批判了极端的快乐主义,甚至对快乐有些敌意的态度。
而在《普罗泰戈拉篇》中,他又指出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善而不是快乐。并说只有知识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是善,亦即真正有益的快乐。
在《斐多篇》进一步区分身体的快乐与其他快乐。并认为心智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快乐,是真实的。
柏拉图在《斐里布篇》提出有关快乐之最完整与最深刻的讨论,对快乐进行分类。
最后,他指出唯有以善为判准,才能评估快乐。
柏拉图自始至终都反对那种短视的伦理观,就是以快乐本身为人生目标。这样的伦理观毫无价值可言,因为任何一种生活都会有些快乐,即使邪恶之徒也有他的快乐。快乐的力量使人们迷惑;这是柏拉图向来关心的问题。
他知道一切纯粹而恒久的快乐价值,都须推源于接近及实现那些主宰世界的价值;并且,现象世界“分享”绝对理型的价值越多,它也变得越真实、越和谐,同时也越能带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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