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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刑场

(2023-01-31 10:54:57)
分类: 法律之窗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
       这使我想起二十多年前办理的一起凶杀案。那时,我是县公安局刑警队代理队长,一天半夜,家里的电话急促地响起:县城北30公里一个小村发生凶杀案,我们连夜驱车赶赴发案现场。
       中心现场位于被害人家的小院内,正北是一排四间住人的房屋,西侧由北向南依次是小房和羊圈,南边是菜地。被害人裸体倒在羊圈门前的血泊中,作案人G(在此隐去其姓名,称其为G)也受了重伤,满脸是血,被反捆着躺在菜地中抽搐。
  我们办案人员立即行动,分三组,一组现场勘查,一组调查取证,我和法医将G紧急送到附近国营牧场的医院抢救。
  在医院,我在G的手术单上签字。为防止意外,征得医生同意,我和法医破例进入手术室。G一只手被拷在手术床上,医生为他止血、清理缝合伤口,我站在他头部位置,断断续续地讯问他作案经过。
       基本案情是:G深夜潜入被害人家盗窃羊只,惊动了主人。主人操起菜刀,赤身裸体冲到羊圈,G被堵在羊圈里,两人博斗起来,G用自带的杀羊刀在被害人身上连捅数刀,其中一刀剌破被害人颈部大动脉,失血过多死亡;G也被砍伤头部,被随后赶来的群众抓获。
       案件并不复杂,很快告破,移送预审。G被羁押在看守所,因是重刑犯,被戴上了脚镣。
       G50岁左右,老伴已去世,他没有亲生儿女,足下一双儿女是从小抱养的。儿子始终没到监狱探过监,只有女儿还想着他,给他送过几次食物,还为他做了一身新衣服。
  G一审、二审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了对G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命令在执行前一天到达,公安部门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加强了警戒。按惯例,看守所要给G改善伙食,一般这时死刑犯还不知道已经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给死刑犯改善伙食就变成了给全体在押人员改善伙食。
  这是G在这个世界上最后一个夜晚……
  第二天早晨6点,看守所长通知G:“今天上路,换一下衣服吧。”G被两名看守民警押到值班室,坐在地上,向后斜仰着,民警将脚镣上的铆钉砸开,缷下脚镣,G换上女儿送来的新衣服,随后又换上新脚镣。然后吃早餐,两个馒头、一碗稀粥、一碟咸菜,G机械地咀嚼着,久久不能咽下。
       8点,中级法院法官和检察分院检察官来到看守所。G从看守所大墙内押出来,一出门他看到我,对我说:“是你把我送到医院抢救,谢谢了。”这一情节,他还记着,我向他点点头。
       G被押到办公室,中院的法官向他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让他在命令回执上签字,G脸色苍白,太阳穴上青筋微微跳动,他拿起笔哆哆嗦嗦地签下自己的姓名,这最后一次表示认罪服法。法官问他:“还有什么遗言?”G答:“没有。”法官又问:“有无信札、物品需要转交?”G答:“没有。”法官再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G想了想说:“我想喝口酒,抽支烟。”法官停顿了一下,回头和在场的检察官交换了一下眼色,说:“喝酒不行,给他支烟抽吧。”现场一位民警拿出一支烟,点着后递给G,G接过烟,深深吸了一口,对站在一旁的我说:“我儿子在汽车站一带开饭馆,转告他:活着要正直,不要被人看不起。”我听出,这句话包含着一个即将上路的父亲对儿子的思念和希望,也包含着怨恨。
       G抽完烟说:“走吧。”两个法警将G五花大绑,插上一块木头招牌,上面黑字写着:杀人犯XXX,姓名上打着红叉。两个裤腿也用细绳扎紧,这是防备大小便失禁。G被押上警车,拉到公判大会会场。
  公判大会后,G站在一辆卡车上,被押赴刑场。前面警车开路,警笛呼啸,车队驶向刑场。
       刑场在一个废弃的沙坑,G下车后被两名法警架着走到沙坑中,面向坑壁跪下,分院检察官最后一次问G:“还有什么要说的吗?”G回答:“没有。”法官拿着照相机站在G前面拍照,执行后还要拍照一次。行刑的法警戴着大口罩,提着自动步枪站在G后,端起枪,枪口刺刀距G的后脑勺只有一寸,指挥的法官举起小旗向下一挥,随着枪声,G向前倒下,鲜血和脑浆喷溅在地上……
  离开刑场,我到了汽车站,在附近查找G的儿子,很遗憾,G的儿子退了承包的饭馆,去向不明。我把G的话转告给车站派出所所长,请他一旦碰到G的儿子,把这些话告诉他。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因而是最严厉、最残酷的。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废黜了死刑。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借债还钱,杀人偿命”,在现有的条件下,还不能完全废黜死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我国终将会废黜死刑,这一天不会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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