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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注意的问题

(2023-09-19 06:17:17)
标签:

叶永和

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产品标准

样品数量

分类: 学术论文

监督抽查判定监督总体(即抽样基数,术语称“核查总体”)不合格是通过对抽取样品检验合格情况推断的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不仅是统一各地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行为的规定,也是指导检验技术机构判定样品的要求方法。因此,它必须科学、规范、明了,既要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也要符合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否则,很可能给检验技术机构判定样品带来困惑,甚至会造成监督抽查结果判定的错误。这一点各地监管部门与检验技术机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把握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避免产生不统一的判定结果。

问题现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塑料购物袋产品的监督抽查。检验技术机构检验50个样品没有问题,但是根据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国家产品标准要求会出现若干种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的不同会导致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的严松程度不一样,甚至产生相反的现象。比如,某批合格品率为93.5%塑料购物袋,由于检验方案的不同,抽样检验判定不合格的概率最大可相差7.5。换言之,在执行《实施细则》与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国家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抽查时,如不注意检验方案的设置会产生不同的判定结果。对此,各地监管部门与检验技术机构应有正确的认识。

产生原因

根据实施细则》抽样方法的规定:“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0个(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30个作为备用样品”;依据标准是“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判定原则是“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国家产品标准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规定对批样品判定合格与否的检验方案提吊试验301跌落试验301)、漏水性301封合强度101)、落镖冲击1023)、环保要求检验不影响其它项目可以提前检验,即只要20个样品。结合《实施细则》规定还剩余30个样品,如何分配检验样品会出现若干种判定检验方案,最极端的是把这30个样品都用于某一个项目的检验考核,如提吊试验为(3301),其余不变;也可以均分到每项检验上,即提吊试验(901)、跌落试验(901)、漏水性(901)、封合强度(301)、落镖冲击(2045)。换言之,对于检验技术机构来说检验20个样品与50个样品都没有问题,只是检验工作量的多少,但判定监督总体会因检验方案不同产生不一样的判定,甚至造成相反的结果。

分析解决

监管部门对监督总体的判定是根据检验技术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推算,不是以样品某项目不合格等同于监督总体该项目也不合格而被判定为不合格(除非该不合格项目是系统原因造成的),而是监督总体的不合格品率(即质量水平)超过检验方案对应要求的不合格品率被判定为不合格,其理论依据是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也就是说,检验方案不同所判定的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必须清晰地认识到。

监督抽查的作用与目的。根据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等国家监督抽样标准规定,监督抽查的错判风险概率为5%,而漏判风险概率一般很大,其特点是样本(即样品的集合)不合格可以肯定监督总体的不合格品率超过监督抽查的检验方案对应的不合格品率值,判定为不合格,而样本合格只能说未发现该监督总体是不合格总体。其目的是给生产企业营造一种监督压力,督促生产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

作为检验技术机构,不仅要保证样品的检验数据准确,而且采用的检验方案要遵循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只顾产品标准的技术规定而忽视了监管部门的要求。比如,原本监管部门对塑料购物袋批产品的提吊试验是按照98.5%合格品率进行考核,而检验技术机构采用(2001)检验方案,使考核的合格品率提高到99.7%,把原本已达到98.5%合格品率的塑料购物袋批产品很可能被提高的检验方案判定为不合格。这种擅自改变考核标准,无形中背离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

实施细则》的功能与作用。《实施细则》的作用是统一各地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的行为,并依据检验技术机构作出的样本检验不合格,来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总体,按照监督总体量对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监督抽查的样品数量多少,它不仅只是满足检验技术机构检验判定样品合格与否的需要,而且更重要是反映监管部门对监督总体质量水平的要求。比如,对检验技术机构的判别来说,塑料购物袋产品的提吊试验项目只要3个样品就能判定该产品的提吊试验项目是否合格,样品多了同样也能判定提吊试验项目是否合格;而监督抽查判别不一样,采用3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8.5%5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9.0%8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9.4%20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9.7%等等,以此类推来监督其质量水平。换言之,监督抽查样品数量不同,它所判定监督总体的不合格要求是不一样的,不能随便确定。

产品标准的特点与要求。产品标准是指导生产企业把握产品质量水平与判定产品质量的根据,是属于验收抽查判定的范畴,它不能无条件地扩大其适用范围。比如,国家产品标准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中标识、尺寸偏差、感官等性能要求的质量水平能得到控制,而物理力学(如提吊跌落漏水性封合强度落镖冲击)性能要求的质量水平不能得到控制,但能起到概率把关作用。如果监督抽查的检验方案直接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案,会出现刻舟求剑的结果。换言之,监督抽查依据产品标准执行没有问题,但必须遵循监督抽查的规范要求,不能直接抄录其检验方案,因为它们判定的理念与要求是不同的,避免产生正确的检验数据导致错误的判定结果。

   众所周知,监督抽查与验收抽查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是根据产品标准规定,来展现监督抽查的特点与要求。如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设置的不够详细或与产品标准有差异时,应根据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进一步落实。比如,像《实施细则》规定抽查50个样品,在对样品分配检验项目进行判别时不能简单按照国家产品标准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规定执行了事,也不能认为保证样品检验数量准确就万事大吉,应把产品标准的规定与监管部门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在发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与产品标准不一致时,检验技术机构应该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结合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来确定各考核项目的检验方案,不能凭主观臆断,正确发挥监督抽查的作用,确保监督抽查判定的准确。

(刊登在《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17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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