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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同一产品”

(2023-06-16 13:55:15)
标签:

叶永和

监督抽查

同一产品

抽查控制理论

分类: 学术论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2011日实施,该法规中出现了“同一产品”的词组在实际执行中要正确把握与应用“同一产品”的含义与规定。

《暂行办法》中关于“同一产品”的规定

在《暂行办法》中“同一产品”的词组一共出现6有人认为同一产品“是为了确定一批具有完全相同性状的产品,只通过对其中部分产品质量检验得出的结果,就能够推断出这一批产品具有相同的检验结果”。这种对“同一产品”进行定义与认定,不仅曲解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含义,而且给监督抽查错判埋下隐患,使得《暂行办法规定明确的同一产品在使用中被错误地理解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也就是说,“同一产品”只是“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同一商标、同一规格”产品的简称,它便于法规对这“四同产品”进行述说,并没有赋予特别的含义;条文二款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六个月内不要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抽查。第十四条文第(四)项规定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此项明确了开展监督抽查的抽样机构或检验机构不得与同一产品生产企业签订或有偿服务协议的行为,以此杜绝利益的输送以及可能产生的腐败现象。第四十五条文规定“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减少对消费者的伤害。第四十九第(二)款规定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其目的是确保再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合格。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明确生产者、销售者要担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从《暂行办法》各条款的规定看,“同一产品”是“四同产品”的简称,并规定在监督抽查的行政行为中如何处置与“同一产品”相关的事宜,以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在技术上赋予特殊的规定与定义。

如何正确认定“同一产品”

“同一产品”的性状问题。观《暂行办法》发现,不管是哪一条款项规定的“同一产品”,都是行政行为的规范,只是告诉人们“同一产品”是具有“四同产品”特征的集合,以及如何处置。而认为“同一产品”是“一批具有完全相同性状的产品”属于个人的主观判断,既没有理论依据,又不符合实际情况。众所周知,产品生产受到“人、机、料、环、法、测”的影响,不管批产品有怎样的完全相同的条件生产制造出来的产品,即便加上同一原材料、同一工艺流程、同一生产设备以及同一环境条件,也不可能保证批产品中每个产品的性状完全相同,它们是呈正态分布的形式“同一产品”视为完全一样是把个体现象当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在个别现象中也会有造成“同一产品”确的存在相同的情况,这是由系统因素引起的,与“同一产品”的性状完全一样不是一回事。

“同一产品”的技术问题。在现实中“同一产品”往往会出现产品性状非常接近的现象,这看似是由于产品生产的相同条件造成,实际上是生产管理的技术规范带来的,只不过“同一产品”为各产品之间的性能接近提供可能、创造了条件,这是保持产品具有相近性状的一种管理方法而已,或者说是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重要条件,而产品的标准差(即标准差是方差的算术平方根,它作为一种度量,能反映一组数据平均值分散程度的。平均数相同的两组数据,标准差未必相同)值大小是决定“同一产品”性状是否接近的关键指标。换言之,即便是“同一产品”,由于标准差值不同,其各产品的性状也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差别与其标准差值大小呈正相关,标准差值越小,“同一产品”的性状值越接近、差别越小,反之相反

比如,皮鞋产品标准规定男皮鞋的外底耐磨性能应小于等于14.0mm甲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批男皮鞋,其外底耐磨性能的平均值是13.0mm,它的标准差值0.4;而乙企生产业“同一产品”的批男皮鞋,其外底耐磨性能的平均值也是13.0mm但它的标准差值2.5。两者都呈正态分布状态,那么在甲乙两家企业中各随机抽查一双男皮鞋是不合格的概率,根据计算并检索正态分布表相差55倍多,即在甲企业生产的批男皮鞋中只有0.6%,而在乙企业生产的批男皮鞋中会高达33.5%。换言之,同样都是“同一产品”的甲乙两家企业生产平均值也相等的批男皮鞋,在甲企业中基本上抽不到不合格品,而在乙企业中抽查3次就有1次是不合格品

“同一产品”与核查总体问题。国家监督抽查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等标准规定:核查总体(即监督随机抽样的基数)构成“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不是指“同一产品”中的每一个产品都不合格,也不等同于“同一产品”的批产品不合格,而是指“同一产品”中有不合格项目存在,但处罚依据不能是以“同一产品”的数量,而是核查总体的数量。因为,是核查总体超过了监督规定不合格率(术语称“声称质量水平”)值,被认定为不合格,其判定的理论依据是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

因此,“同一产品”与核查总体不是一个概念,一个是行政管理(也是生产企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整体认定,一个是技术方法的具体判定,切不能在监督抽查不合格中把“同一产品”等同于核查总体进行处理。《暂行办法》确定对“同一产品”进行管理是行政需要(包含有一定的技术因素),并不能替代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判定。

建议

一是正确理解《暂行办法》的规定。同一产品”只是“四同产品”的简称,是便于论述与表达,不能过度解读,更不能在没有限止条件下把它视为“一批具有完全相同性状的产品”。

二是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暂行办法》规定“同一产品”的论述是监督抽查工作的行政行为要求,不是技术规范程序,其技术行为必须服从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的指导,在执行《暂行办法》规定中应符合监督抽查特性与规范,不能按照个人意愿来解读“同一产品”的内涵。

三是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培训除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要学习掌握监督抽查原理与目的,认清监督抽查作用,保证行政行为的监督抽查准确无误,摒弃以行政行为替代技术规范的做法,避免出现行政行为“正确”,技术方法错误的现象。


(刊登在《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6月11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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