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与执法抽查技术方法的区别
(2023-04-03 08: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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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监督抽查执法抽查技术方法区别 |
分类: 学术论文 |
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最为常见的两种抽查模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监管和执法人员对其性质目的、法律依据、人员对象、操作程序、后处理方式等行政行为都能区别掌握。但是,在技术方法的应用上经常是混为一谈,特别是在样品获取方式、确定样品数量以及后处理过程等往往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相同的做法,容易造成判定的偏差。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理解与看法,供大家参考。
样品获取方式
不管什么抽查,获取样品的方式只有两种:随机抽样与非随机抽查。一旦弄错,即便样品检验数据与过程都准确无误,其结果很可能不正确,甚至出现相反的现象。
一是目的要求的不同。监督抽查的目的是通过样品发现核查总体(即被监督产品总体)是不是不合格,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罚、整治,督促企业保持或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是在营造一种氛围,使每个企业都能感觉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自己头上,督促企业增强守法自觉性,主动保证产品质量水平。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是一种自主行为,事先没有具体问题的查处对象,而是监督产品整体质量水平状况,其方法是采用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设置的抽查方案,因此必须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
执法抽查是以执法检查为目的,行使的是执法权,目的是查处违法行为、验证举报与投诉不合格问题是否存在,不是监督该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高低。权力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特点,事先是知道具体问题方向,查找对象明确,执法检查的权力是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与投诉的情况下行使的,出发点是对此进行查处与打击,因此获取样品不用设置抽查方案,也不用考虑样品获取的概率大小,应采用非随机抽样的方式。
二是判定方式的不同。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不合格概率来判定核查总体,不是以样品质量等同于核查总体质量来判定核查总体的质量状况。它是以样品都有一个特定被抽到的概率,通过概率论的二项分布公式计算判定核查总体是不是不合格总体。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电吹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对电吹风进行监督抽查,当样品不合格时可以判定该批电吹风为不合格,而样品合格是不能肯定该批电吹风合格,只能说未发现该批电吹风是不合格总体。
执法抽查是采用样品质量等同于核查总体进行判定,样品要有高度的代表性。也就是说,取样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其方法应要有针对性,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以样品等同于核查总体作为判定依据。如果某品牌电吹风举报被掺假(设掺假数占10%),市场监管部门同样按照《电吹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对该批举报电吹风进行执法抽查,经计算判定合格概率比判定不合格概率高达4.3倍,其抽查结果很可能是“没有掺假问题”。
确定样品数量
抽查样品数量的多少,从表面来看是监管部门根据检验的方法或流程来决定的,实际上是抽查性质所把持的。它不仅影响到检验工作能否进行,而且左右着对核查总体判定结论的正确性。
一是样品数量决定判定标准。在监督抽查中不同的样品数量对应着不同的规定不合格品率(术语称“声称质量水平”)要求,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的规定,监督抽查样本不合格是可以肯定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超过了规定不合格品率,而判为不合格。比如,监督抽查2个样品,有1个不合格或2个都不合格,可以肯定该核查总体的不合格品率超过2.5%,判为不合格;监督抽查3个样品,有1个不合格或2个及以上不合格,可以肯定该核查总体的不合格品率超过1.5%,判为不合格,等等。也就是说,样品数量是决定了监督抽查对核查总体判定合格与否的标准,即监督抽查方案决定了判定不合格要求的高低,它不能随意确定。
二是样品质量作为标准判定。在执法抽查中样品数量与核查总体多少没有关系,它不用考虑采用什么抽查方案,也不用设置规定不合格品率值,只要满足检验判定程序要求的数量即可。因为,执法抽查的样品检验只是证明举报事实或查处问题是否存在,它不涉及到获取样品概率大小的问题,也不需要证明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合格与否,它的判定不是通过公式计算得到,而是直接以样品现状来决定的。规定抽查数量的执法抽查,是一种未掌握执法抽查性质和不懂抽查控制理论的表现,说轻了是多此一举,说重了是改变了判定方法。
后处理过程与结果
两种抽查的结果不合格都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其目的使问题得到处理与解决。但是,由于问题的性质不同,处理与解决的方式自然也不能完全一样。
一是监督抽查是为了提高整体产品质量水平。监督抽查判定不合格后,对企业进行整改、治理时,其对象不能只是被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而是造成该核查总体质量水平低下的各种原因,使整体质量水平达到规定要求,整改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只是提高核查总体质量水平的一项内容而已,切不能顾此失彼,以偏概全地完成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二是执法抽查是为了打击与惩处不合格对象。执法抽查的目标明确、具体,它的抽查不合格,是验证了各类举报、投诉以及违法嫌疑等问题的存在,不用考虑抽样概率大小以及核查总体的构成情况。它只是查找问题是否存在,不涉及核查总体质量水平的高低,整治与惩处对象就是被执法抽查发现的内容或问题。这是与监督抽查在后处理上最大的不同。
(刊登在《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5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