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问题分析及建议
(2023-02-17 1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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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分析与建议 |
分类: 学术论文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为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足。作为监管人应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按照监督抽查的内涵与作用对监督抽查进行审视,不能只站在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是否正确的角度对监督抽查进行判定。否则,不仅不能正确把握问题的根本所在,而且易导致解决问题时发生偏差。作为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者,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
监督抽查的性质与作用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它只对监督抽查这一行政行为进行了解释,并没有说明在技术上监督抽查时有哪些规定。
同一个抽查方案,用于监管部门的抽查可称之为监督抽查,用于生产企业自我控制的抽查可称之为验收抽查,用于市场买卖的抽查可称之为交易抽查,这种称呼完全由抽查工作的属性决定,便于区分与管理。但是,它们的技术判定要求完全不同,各有规范与程序。换言之,某个抽查方案能起到什么作用,不是由应用者的愿望或执行部门(单位)的属性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其程序符合什么样的技术规范。比如,抽查方案(3;0,1):符合监督抽查,抽查不通过可以确定该总体的合格品率达不到98.5%,即判定为不合格,抽查通过不保证该总体的合格品率已达到98.5%,仅说的未发现该总体为不合格总体;符合验收抽查,但抽查不通过则拒收该批产品,抽查通过则接收该批产品,这样能保证各批接收产品的总和的合格品率达到96.0%,起到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作用;符合交易抽查,抽查通过判定交易批产品“合格”,抽查不通过判定交易批产品“不合格”。所以,监管部门的抽查要发挥监督的功能,就必须满足其所依据的技术规范,不能片面认定或主观确定,更不能背离监督抽查的技术规定。
存在的问题
监督抽查正确与否,应该按照监督抽查的性质来判定,而不能以验收抽查的方法与程序进行判定,更不能把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认定为监督抽查的问题。而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际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检验检测所规定的作业指导书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不同。监督抽查的样品数量用“至少”“以上”作为要求,或者以产品标准规定抽样数量来确定,这些要求违背了监督抽查确定抽查样品数量的原则。因为,监督抽查是根据声称质量水平大小与极限质量比水平高低来决定样品数量,不仅仅只是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如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的规定,当声称质量水平为2.5、极限质量比水平为0时,应采用抽查方案(2;0,1),不能随意确定。
二是要求对抽样人员进行产品检验技术方面的培训,要求其熟悉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及流程,来提高监督抽查的准确性。这样既违背了监督抽查原理,又难以实现。因为在抽检分离制度下,抽样人员不可能掌握种类繁多的产品标准,何况监督抽查只要求抽样人员保证获取样品的随机性。因此笔者认为,抽样人员的培训应着重如何掌握获取随机抽样的知识与标准,以及随机抽样的技巧与方法。例如,随机数的产生与获取,分层法、扦样法、四分法的应用等,以确保获取样品的随机性。
三是将抽查人员工作的不完善认定是监督抽查的问题。比如,抽检产品为无证无照企业生产;强制认证产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不一致;产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等,从而影响到检验结论报告/上报的处理。这些都不是监督抽查属性带来的问题,而是抽样工作程序不严、人员缺乏责任心所致,需要加强对抽样工作质量的管理与监督,要求抽查人员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范进行工作。
四是监督抽查中标准适用性与判定的要求问题。抽查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在区分新旧版标准时应如何准确应用,或新版标准颁布了但尚未实施,企业生产产品实施新版标准并在标签上标注的如何判定?旧版标准被新版标准替代且产品标准未变化怎样区分处理等。这是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如何准确判定样品合格与否的问题,与监督抽查对监督产品总体的判定不可一概而论。所以,监督抽查判定监督总体合格与否的依据是声称质量水平值,而不是产品标准的特征参数值。监督抽查后处理是如何提高整体质量水平,而不仅仅只是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切勿本末倒置。
完善监督抽查的建议
产品质量水平控制与提高既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生产企业应负的责任,也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大事。监督抽查是为了寻找不合格监督产品总体,对不合格进行惩处,从而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与控制产品质量水平。
一是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监督抽查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技术,应弄清监督抽查的本质与目的,正确区别各抽查项目性质的不同之处,更好地发挥监督抽查的作用。
二是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离不开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的准确判定,但应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判别技术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等同。
三是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要符合监督抽查本质。样品合格与否要按照产品标准执行,但监督抽查方案的制定要符合监督抽查的特点与要求。
四是监督抽查的声称质量水平值不能高于产品标准规定的接收质量限值,可以略低但不能太低;而极限质量比水平不是越高越好,一般情况下选用极限质量比水平为0的方案即可。
结语
监督抽查是政府监管部门应用的监管手段之一,在技术方法上有着自己的特定要求与规范,不能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要求进行。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时除了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其技术规范必须符合监督抽查的特点,不能把检验检测过程存在的问题与监督抽查的问题混淆,以正确履行监督抽查责任。
(刊登在《质量与认证》2023年第2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