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数量的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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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抽查数量方法研究 |
分类: 学术论文 |
摘
1 引言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来,各地方政府就开展各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制定了系列的实施措施与方案,实现事中事后的协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不仅改变了行政监管模式,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确保监管部门正确使用权力,而且又实现了对监管企业“全覆盖”的目的,使违法企业感到头上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守法企业“安然无事”,从而减少各系统监管部门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使其得到最大的发挥。
2“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的抽查要求
201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责任,指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16个系统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然而,在开展各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过程中,地方政府如何确定与调整本辖区各系统部门监管的抽查企业数量往往都很主观,或者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即问题少的系统部门要少抽查,反之应多抽查,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是凭主观意愿与判定来决定,有很大的局限性,缺乏科学性。如何科学、规范地落实“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原则方针成了地方政府探索的重要工作与研究课题,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3 各系统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与调整
确定监督抽查的企业数量既是行政监管的行为又是技术应用的问题[1],如何在地方政府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比例中对各系统部门抽查企业数量的确定与调整,使其达到科学、公正,有章可循。众所周知,监管抽查工作由于受到监督抽查经费与规划的限制,抽查企业数量是不能过多、无限制地满足各系统部门的要求,同时还不能无区别对待,搞平均主义,要充分体现与落实“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原则,使监督抽查有针对性地发挥监督和打击的作用。
3.1 行政监管的要求
从行政监管角度来说,在各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抽查的企业数量越多越好,但是实际数量不可能无限制,它受到政府财政经费与规划等因素限制,不可能不设限量、任意扩大。因此,一些地方政府进行了规定,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为5%~10%,而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适当提高。换言之,行政监管的抽查企业比例以监督抽查经费与监管规划为基础,调整比例多采用主观方式,缺乏科学性与针对性。
示例1:某个地区监管企业总数有4,400家,甲系统部门有500家、乙系统部门有1,000家、丙系统部门有1,500家、丁系统部门有800家、其他系统部门有600家,而该地方政府只能安排8%的抽查经费支持或规划的要求,共抽查了352家,其结果有61家不合格,如表1所示。那么下次监督抽查如何安排各系统部门抽查企业数量就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按照原先比例抽查,不能体现“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原则;调整原先比例抽查又没有依据指导与规定方法,容易出现主观臆断而造成监督抽查工作的偏差。
3.2 技术应用的方法
采用统计学的分层抽样法[2],以各系统部门所有抽查企业视为一个分层,用抽查不合格率大小作为标准差大小的核心因子,引用内曼分配公式[3]来执行“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的规定,即在整个监管企业相比之下,发现抽查不合格率大的系统部门在本次监督抽查中要多抽查,反之少抽查。所以,本次各系统部门抽样数量ni是根据上次各系统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发现抽查不合格率S大小来确定,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h——监管企业类型的总序号数;
示例2:依据示例1监督抽查结果,本次监督抽查按照公式1得到各系统部门监督抽查的企业数量见表2。
从表2中可以发现,相比之下本次的抽查企业数量既保证了行政监管的要求、没有增加财政资金负担、符合规划要求,又能体现“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原则,同时避免出现人为主观臆断的毛病,使监督抽查企业数量的确定方法实现有依可循、科学规范。
3.3 特殊情况的处理
采用公式1能体现“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原则,但是由于监督抽查是左点型的抽查方案,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4,5]的规定,它不能对监督抽查总体(术称“核查总体”)进行合格判定,在实际中会出现一些固有现象[6],而影响到公式1准确使用。如抽查不合格率为零(尤其当系统部门监管企业比较少,或采用监督抽查极限质量比水平O的抽查方案时)或抽查不合格率特别大,即该系统部门存在严重问题,会造成调整“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的幅度偏大。因此,在应用公式1时应有特别规定。
3.3.1 抽查不合格率为零
某系统部门在本次抽查不合格率为零,下次抽查数不能为零,其抽查数量以各系统部门最低抽查不合格率数参与计算。如果该系统部门连续三年的抽查不合格率都为零,那么可以把该系统部门不纳入部门联合监督抽查范围,或相隔若干次监督抽查后再纳入。
3.3.2 抽查不合格率大于30%
当出现抽查不合格率大于30%时,说明该系统部门存在着严重问题,需要进行全面治理整顿,经治理整顿后该系统部门的抽查数量以各系统部门最高抽查不合格率数参与计算。这样既符合应用公式1的科学性、精准性,又可避免监管中出现某些不合理现象。
示例3:在示例1中增加戊系统部门有300家,抽查24家,不合格为0家,其抽查不合格率为0;己系统部门有900家,抽查72家,不合格有35家,其抽查不合格率为48.6%。在计算本次各系统部门应抽查企业数量时,戊系统部门的计算抽查不合格率调整为7.8%、己系统部门经治理整顿后的计算抽查不合格率调整为25%,见表3。
表1 各系统部门监督抽查结果情况表
序号 |
监管企业类别 |
企业数量 |
抽查数量 |
不合格数量 |
抽查不合格率% |
1 |
甲系统部门 |
500 |
40 |
9 |
22.5 |
2 |
乙系统部门 |
1000 |
80 |
10 |
12.5 |
3 |
丙系统部门 |
1500 |
120 |
30 |
25 |
4 |
丁系统部门 |
800 |
64 |
5 |
7.8 |
5 |
其他系统部门 |
600 |
48 |
7 |
14.6 |
合计 |
4400 |
352 |
61 |
—— |
序号 |
监管企业类别 |
企业数量 |
上次抽查数量 |
上次抽查不合格率% |
本次抽查数量 |
1 |
甲系统部门 |
500 |
40 |
22.5 |
52 |
2 |
乙系统部门 |
1000 |
80 |
12.5 |
58 |
3 |
丙系统部门 |
1500 |
120 |
25 |
173 |
4 |
丁系统部门 |
800 |
64 |
7.8 |
29 |
5 |
其他系统部门 |
600 |
48 |
14.6 |
40 |
合计 |
4400 |
352 |
—— |
352 |
序号 |
监管企业类别 |
企业 数量 |
上次抽查数量 |
上次抽查不合格率% |
计算抽查不合格率% |
本次抽查数量 |
1 |
甲系统部门 |
500 |
40 |
22.5 |
22.5 |
50 |
2 |
乙系统部门 |
1000 |
80 |
12.5 |
12.5 |
55 |
3 |
丙系统部门 |
1500 |
120 |
25 |
25 |
166 |
4 |
丁系统部门 |
800 |
64 |
7.8 |
7.8 |
28 |
5 |
戊系统部门 |
300 |
24 |
0 |
7.8 |
10 |
6 |
己系统部门 |
900 |
72 |
48.6 |
25 |
100 |
7 |
其它系统部门 |
600 |
48 |
14.6 |
14.6 |
39 |
合计 |
5600 |
448 |
—— |
448 |
4 结语
在各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抽查企业总数是根据地方政府的监管经费多少以及规划要求为基本依据来确定,但不能一成不变,调整下次的监督抽查企业的数量不能以某个人或部门的主观意愿来决定。我们应该通过科学方法与技术手段,即内曼分配数学模型,以各系统部门上次监管抽查结果的实际情况,来调整下一次各系统部门的监督抽查企业数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财力与规划作用,使“质量好的系统少抽查、质量差的系统多抽查”原则得到充分地体现。这样不仅节约了政府财政资金、提高了经费利用效率,而且避免主观臆断或判定偏差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错误,使各系统部门在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定抽查企业数量上有章可循、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
[1]叶永和.如何正确选定监督抽样数量n[J].中国标准化,2006(增刊):110-112,11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