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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中抽样方式分析

(2022-05-13 09:48:04)
标签:

叶永和

质量监管

抽样方式

随机抽样

分类: 学术论文

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手段是监督抽查,抽样是最常用的抽查方式。抽样的方法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不同抽查目的应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但是,在实际抽查中,很多人认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都应是随机抽样,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中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的规定。这种认知既是对产品质量法认识不全,也是对监督抽查宗旨不够理解,同时还是未掌握抽查控制理论的具体表现。在现实监管中易出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结果。

监督抽查的目的与作用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监督的解释为察看并督促抽查是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是抽样与检查的合称。从字面组合的说明来看,监督抽查的目的,即监督抽查解释为通过抽查达到察看并督促的目的。然而,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两大任务:一是监督产品总体(术语称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有没有下降,督促其提高质量水平,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要求其进行改进与消除是一种附带工作;二是监督产品总体有没有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消除不安全隐患,或证实某质量(或举报)问题是否存在。其任务来源包括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与他人举报的质量查处。换言之,随着监督任务对象、要求和性质的变化,监管部门应采用不同的抽样方式,而一律采用随机抽样的监管方法容易造成监督工作的偏离。

抽样是从产品总体中获取一定数量样品的过程,分为随机抽样与非随机抽样。根据国家抽样标准的定义,随机抽样是从总体中抽取n个抽样单元构成样本,使n个抽样单元每一可能组合都有一个特定被抽到概率的抽样。随机抽样只是一种获取样品的方法,主要排除人为主观因素,保证被抽产品总体中每个产品都有一个相同被抽到的概率,从而客观地把样本质量情况与被抽查产品总体通过概率结合起来,但不等于随机抽取的样品状况与产品总体质量一样;非随机抽样是除随机抽样之外的其他抽样,如筛选抽样、定向抽样、判断抽样等,具有操作方便、程序简单、判定直观的特点,一定意义上来说非随机抽样更能准确反映质量问题,但产品总体中的质量问题能否准确地判定取决于抽查人员的能力、水平和技术。

随机抽样检验是通过样本不合格的概率来判定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是不是不合格,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而设置的一种抽查判定方法,遵循随机概率原则,不是以样本质量等同产品总体质量作为前置条件进行判定的。如果把随机抽样的样本看作产品总体的缩影,不加分析地用于监督抽查之中,就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非随机抽样检验是凭借抽查人员的技术水平、鉴别能力,把检验带到抽样工作中,能简单、直接、方便地发现产品总体中是不是有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主要用来解决产品特征参数不合格或证实他人举报的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不适用于控制与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高低。最大特点是判定的准确性由主观来决定,不用设置考虑抽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比随机抽查更加科学、准确。

产品质量法是用来调整总体产品质量水平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不能用来解决单个产品是否合格的问题。然而,产品质量既会出现一般质量特征参数不合格造成的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低下的问题,也有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假冒骗的问题。不同质量问题采用的监督抽样的方法应该不同,否则很可能会出现漏判,甚至会造成看似正确的错误。

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时,判定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高低一定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这是科学技术所决定的;判定产品总体是否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他人举报的质量问题(不是举报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低下),原则上应采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如果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监督,往往会得到相反的效果。比如,某1000台电风扇中有40台爬电距离过小,会造成触电死人(或他人举报该问题)隐患,如果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其进行监督则很难发现。因为,按照国家电风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即随机抽取2台检验,经过抽查概率计算,找到存在危险的电风扇概率只有0.078。换言之,针对如此重大的质量隐患,监督抽查10次也不一定能发现1例,相当于变相地把质量问题掩盖起来。而采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筛选抽样,能准确证实问题是否存在,可真正达到监管的目的。

众所周知,产品质量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由于对象繁杂以及技术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地只选择随机抽样。对正常的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也就是监督生产企业的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产品质量法已明确规定,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即通过随机抽样的样本质量情况来判定被监督产品总体质量水平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水平要求,从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于那些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他人举报的质量问题,属于非正常的质量问题,情况错综复杂,产品质量法规定应采用哪种抽样方法,要根据监管对象、要求和性质来确定抽样方式。如果简单地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很多问题不容易被发现,达不到监管目的,甚至起到相反作用。因此,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不能生搬硬套产品质量法规定,要遵循产品质量法宗旨,应用监督抽查控制理论,结合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正确地应用获取样品的抽样方式,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准确把握抽样的内涵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但获取样品的方法并不是只有随机抽样一种,不能机械、片面地理解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拒绝其他抽样方式。监督抽查必须遵循监督抽查目的、符合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在具体开展监督抽查的技术问题上,应该根据对象、要求和性质的不同,选用最佳的抽样方式,不能简单地只规定随机抽样一种方法,尤其在检查是否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或假冒产品、他人举报的质量问题时,应该采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从而确保监督抽查更加准确、及时、有效,提高打击精准度。换言之,正常产品质量水平监控的监督抽查应采用随机抽样,而有针对性的、有目标的,或证实举报问题的监督抽查应采用非随机抽样,使抽样在监督抽查中发挥更加科学、高效的作用。

 

(刊登在《质量与认证》2022年第5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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