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抽查
(2022-04-01 07: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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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和定量包装监督抽查净含量检验规则 |
分类: 学术论文 |
摘
引言
定量包装商品在市场领域中是越来越普及,其净含量的准确与否既是消费者关注的民生问题,也是监管部门监管重点。而在现实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抽查中,往往拘泥于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为JJF1070-2005规则)规定的抽查判定方法,没有充分把握监督抽查的本质与特点,影响到监督抽查效能的发挥,使监督抽查工作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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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的目的是打击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满足规定要求。其方法是通过抽查样品质量发现被监督抽查对象(术语称“核查总体”)是不是不合格,并对生产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罚、整顿,督促企业提高其质量水平,并符合标准要求。换言之,监督抽查是给企业营造外部威慑气氛,使企业感觉到头上悬有“达摩克利斯之剑”,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主动保证产品质量或包装净含量符合相关规定,不是验证抽查对象合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但是,它没有规定监督抽查的技术方法与规范,而根据目前国家监督抽查标准[1-4]的技术规范,它是应用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所设置的监督抽查方案[5],只判定抽查对象不合格(其置信概率高达95%),不判定抽查检验合格,实现了用极少的样本(即样品的集合)量,达到监督的目的。这样既节省了监督工作量与检验经费,又不影响监督威慑的产生,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监督对象数量、扩大监督抽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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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70-2005规则既能检验判定定量包装的净含量合格,也能检验判定定量包装的净含量不合格,用于监督抽查能达到监督的目的。但是,付出的成本代价很大,还会给监督抽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尤其在市场流通领域中更为突出,往往会出现难以展开、效率不佳的现象。
2.1.增加抽查难度与经费
根据JJF1070-2005规则,监督的样本量至少10件样品,一般需要50件样品,最高要125件样品。如此多的样品数,如果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监督抽查样品需要购买,大大增加财政负担(还有检验费也是一笔不少的支出),使监督抽查对象的数量与范围都受到一定限制,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如果样品由生产企业免费提供,比如《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所需检验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会给生产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和成本,被抽查生产企业就不愿意配合,无形中增大了抽样的阻力,如果在流通领域中这种抽查阻力更加突出,商家会找各种理由逃避抽查,甚至直接拒绝。
2.2.未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的作用
监督抽查主要是用尽量少的投入与样品,尽可能地扩大监督面,营造严肃的威慑氛围,来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准确以及整体质量的提高,不是去判定与验证检验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合格。而JJF1070-2005规则主要是计量定量包装的净含量是否准确,并给予认定,用它开展监督抽查,不仅需要众多的样品与经费,而且监督和打击的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因为,保证净含量准确与提高整体质量水平是生产企业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监管部门切不能越俎代庖,这一点大家应有清晰的认识。否则,监管部门这一点人力、财力是无法承担起量大面广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使监督抽查陷入被动,难以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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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JJF1070-2005规则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开展监督抽查,有一种既不经济又有浪费的感觉,如果采用国家监督抽查标准,只需要1 至2个样品完全可以达到JJF1070-2005规则判定检验批不合格的要求,实现监督抽查的目的,何乐而不为。
根据JJF1070-2005规则表4设定的“计量检验抽样方案”规定,第一栏、第二栏和第三栏要求设定的是计量型抽查方案,来判定被抽查企业的平均定量包装净含量是否合格;第一栏、第二栏和第四栏要求设定的是计数型抽查方案,以允许短缺量的件数来判定定量包装净含量检验批是否合格。根据目前国家监督抽查标准设定错判概率为5%,采用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标准和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标准,完全能替代JJF1070-2005规则开展监督抽查。
3.1.对检验批平均值的判定
根据JJF1070-2005规则对检验批平均净含量的考核要求,结合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设置原理,采用下监督限ULA=Qn-1.645s公式进行判别。即在定量包装商品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1件样品,如果检验后实际净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Qn减去1.645个样品标准差s,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如果检验后实际净含量大于或等于标注净含量Qn减去1.645个样品标准差s,不能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只是监督抽查通过,或不否定企业声称与标注的净含量值。
3.2.对检验批中允许短缺量的监管
根据JJF1070-2005规则的检验批中允许大于1倍小于或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规定:50件以下采用(10;0)抽查方案;51至99件采用(13;1)抽查方案;100至500件采用(50;3)抽查方案;501至3200件采用(80;5);大于3200件采用(125;7)抽查方案。通过概率论的二项分布公式计算[6],其质量水平相当于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标准规定的声称质量水平为2.5(即不合格率为2.5%)。因此,可以采用(2;0)抽查方案进行监督抽查。也就是说,在定量包装商品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2件,当有1件或2 件出现大于1倍及以上的短缺量,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而2件都合格不能判该检验批合格,只是监督抽查通过,或不否定企业声称与标注的净含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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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开展监督抽查时,没有必要拘泥于计量思维,只考虑JJF1070-2005规则的抽查方案,而增加了监督抽查的工作量、执行难度以及监管经费。应该根据抽查控制理论,发挥监督抽查的特点,套用国家监督抽查标准,这样不仅样本量大大减少,只需要1至2件样品,而且可以大幅度节约监管经费,使监督抽查面的扩大有了保障,同时也能达到采用JJF1070-2005规则判定检验批不合格的效果,实现监督抽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2]GB/T 2828.11-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3]GB/T 6378.4-2018计量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S].
[4]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S].
[5]于振凡等.抽样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98(6):44.
[6]王梓坤.概率论基础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2):48-53.
(刊登在《西部皮鞋》2022年第5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