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这就要求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少缴社会保险,常常打政策的“擦边球”,拆分工资,交了医保,不缴养老,或者医保和养老的缴费基数不一样等,这样做,虽是从减少企业人工成本 的角度出发,但常常可能事与愿违。
来看一个用工资拆分来降低社保基数的企业案例:
张先生于2008年进行某公司工作,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张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张先生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张先生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8月,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张先生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张先生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张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其要求,张先生于是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劳动监察机构通过调取张先生两年来的工资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资料,确定张先生举报内容属实,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为张先生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解读:
一、关于社保基数
目前全国的社保基数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一种是被保险人“当月工资”,然后根据上下限截取后核定(上下限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这里的工资统计口径,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为企业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l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的是对劳动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二、重庆市关于确定社保基数的流程
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若参保单位不如实申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还规定,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工资总额汇总表和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砋收到了职工签字认可的工资收入账单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其缴费基数;对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其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确定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三、社保基数申报不实的责任
根据《处理意见》的规定,参保单位应按照核实的情况,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报参保人员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并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和个人账户利息。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除此外,社保部门还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发〔2005〕3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可见,简单拆分工资结构,只按其中某部分工资来核定社保基数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意约定基数的做法更是行不通。人工成本的控制是个综合性的问题,仅仅单纯地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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