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星涉嫌黑社会犯罪案件一审
庭审摘要
时间:2014年2月11日(星期二)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案由:胡伟星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
【重要提示】这是根据律师工作手记整理的本案第二天庭审笔记摘要。由于连日白天审理紧张,故,这第二份摘要也拖到今日才发。抱歉。
【今日案审已进入“排非”程序】广东#著名侨领胡伟星涉黑案#一审今日已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按本案庭前会议商定和一审合议庭的安排,庭审第二天下午开始了“排非”程序,全案34名被告有18名明确向法庭提出了“排非”申请。不过,按审判长安排的这个“排非”程序有自己的“创新”:(1)只有庭前提出申请的辩护人能对自己的当事人就证据“排非”发问;(2)其余辩护人不可发问,或交叉发问(美曰:机会均等,节约司法资源)
【发言受阻众律很生气,力争“排非”发问权】下午实操中,经律师们依据法律和最高法的工作意见等,多次“力谏”修正合议庭新规的意见。激烈交流中,法官多次不适宜打断律师发言引起律师们的当庭反弹,特别是@王誓华律师等几度发言,极力指出这操作程序中的违法瑕疵,甚至表达了强列的反对和抗议,辩护人@李庄
甚至表达了不惜“退庭”来强烈抗议,最后合议庭休庭,研究本案“排非”程序新规为:(1)法庭安排对提出“排非”申请的18位被告提出的拟排“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2)其余辩护人可对这18位被告进行一次(一轮)发问;(3)有新的“非法证据”线索时,需当庭提出经审判长同意后,方可“排非”发问。
【令人失望的公诉人】今日下午法庭安排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实施过程中,出庭的公诉人3次发声,将已进入“排非”调查中的法庭程序,拉回到“排非”申请阶段。遗憾的是,审判长每每“配合”公诉方,作出“倒退”的安排,使得合议庭“排非”进程受阻,遭到律师们多轮的反对、抗议。直至,今日庭审结束,遭到合议庭第4轮的“退回”裁定,同时法官切切诺诺告诉公诉人对非法证据有疑惑,已进入排非调查.
【一案多版起诉书引争议】昨日公诉人宣读完本案的“穗检公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后,第一涉案人的辩护律师王誓华指出,现在我们手里有广州市检院和惠州市检院的“惠市检刑诉(2012)221号”两个不同版本的起诉书。案件指定管辖之后,前一版起诉已进入程序,尚未依法终止,这后一版的起诉又在启动,这“重复起诉”合法嘛?!请公诉人回应。
其二,庭前会议上我们曾提出这一意见,审判长说会后他会跟踪这一点,你跟踪的程序到底怎么样?指定管辖我们没有意见,但是之前已进入审判程序的起诉书该怎么终结它?
公诉人依据广东省高院改变“胡伟星涉黑案”管辖的通知,说明广州市中院、检院,惠州市中院和检院已知,并已移送案件材料和涉案人员,认为上一份起诉书已算“终止”或“失效”。王律师指出,案件的起诉启动与终止都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法律活动,有着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卷宗等的移交过程。李庄也指出,且不说惠州市中院发出通知的合法性不论,它发给惠州与广州两市检院的法律关系为何?依据何在?“这个程序局必须由法定的裁定进行终止,而不是随便发一个通知终止。”李庄认为,本案我们至今没有看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文书;依刑诉法第20条规定是必须通知所有当事人,我(现在)不知道34名被告人是否都有收到?
在公诉人回应后,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已按法律程序进行终结,辩护人认为应按严格的法律程序,但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故合议庭认定公诉人意见成立,(本案)不存在双重起诉,双重审理问题。”
对此,王誓华认为审判长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遵守法律进行审判”,立即再申请审判长回避。随后审判长宣读驳回“回避申请”,王激烈地表示,“你已没有权利宣读法律,应立即进入院长对回避审查决定程序,我已申请你回避”,审判长回应“我们认为我再继续审理有法定依据”,争执场面一度激烈。
【对感冒者吹冷空调3昼夜逼供,检察官不理举报反恐吓】当“排非”审查到被告邹耀文时,邹说他被逮时感冒,侦讯人员在房间里用冷空调吹他3天3夜,连续审讯不让睡觉。不签名就恐吓我,检察机关人员说前面承认了,不认也要认,不是我做的也要我认,被逼在打好的笔录上签字,也不让看清打印好的笔录。邹说“(当时)连死的心都有了。”
王誓华律师对检察官不但不监察、核实刑讯逼供的举报,反而恐吓被告人的行为反应几度愤怒,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回应:本合议庭决定申请公诉人回避视为复议申请,当庭驳回,有新的线索的,准许发问。
李庄问,被告人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就是我有线索。凌晨时间进行讯问,遭到检察官的恐吓,你知道去安排放火的吗?你在笔录中说我感觉可能是胡伟星指使的。邹回答道:“是他们自己写上去的”。
邹还回应律师的发问,审讯现场没看到有同步录音录像设施。
当天下午,法庭还对黄海平、胡旭波、李石红、王长永、胡燕良、易美石等位被告人的排非申请进行了调查。他们的证据均存在,被捕后数天连续戴手铐、头套关在公安机关的一大厅里,羁押、询问场所不合法,审讯人员便装,或不出示证件,打印的笔录不经当事人辨认就逼迫签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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