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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江苏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对常熟六农民工自卫

(2012-04-17 02: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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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对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的报道很无耻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Fk_MQnGMaVE/,这是土豆网 “城市法治集结号”上传的一段视频,名为:热点“菜刀帮”大战“砍刀帮”:律师团法庭上演“闹剧”。看完视频,我想说:江苏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对常熟案的报道很无耻、很无知、很无职业道德。-

其一,作为电视台一档专门宣传法制的节目,你们承担的是普及法律知识,让观众全方位解我国法制的进步,特别在刑事案件报道中,让人们切实了解我国小宪法《刑事诉讼法》是如何得到权威、严格的遵守。

其二,常熟六农民工自卫案在很多人看来案件很小,但再小的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审理,这就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道理。江苏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这次针对常熟案中“律师团”报道前应当了解案件的程序走向,应当了解自 20111228日及201232日两次延期审理期间,公安是如何取证的?应当了解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是如何随心所欲向法院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的?这样就会明白为什么部分律师(并非报道中的高调亮相,清一色拉杆箱)会用拉杆箱运输卷宗了;应当了解《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如何操作。

其三,从播放的片断来看,应当是获准进入庭审现场的江苏媒体全程摄录后剪辑的,但是无耻至极的就是前后颠倒拼凑,以期引起观众对“律师团”的指责。

你们应当播出的有:有律师向法庭提出,因十名辩护律师来自不同的九家律师事务所,最好是点明哪位律师或哪个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期分别;应当播出的还有:当审判长看到你们启动摄像机时配合你们说:“辩护人别打瞌睡”,而此时辩护席上十位律师你看我,我看你的片断;更应播放的片断还有:众多媒体被拒之法院大门外的情景。。。在此不一一列举,因为在你们眼里,只有地方媒体的顺势报道,没有一个新闻工作者的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

其四,律师着律师袍出席庭审,首先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法庭的尊重。在你们无畏的报道中成了高调。根据2003313日《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司发通[2003]32号)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第三条 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上述规定请仔细阅读并深刻理解。

其五,关于本案中辩护人要求合议庭成员公开基本信息及江苏省外的媒体被拒绝进入庭审现场的问题。根据2009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58号)  二、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第三条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规定也请仔细阅读并深刻理解。

其六,关于报道中所称律师团“大闹法庭”、“抗议”的问题。20106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请认真理解一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属于前置程序,庭审中律师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抗争于法有据,对法律规定有误解可以理解,请别抹黑律师。  

其七,关于接受采访,2012411日,江苏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曾与我联系,想在宣判后采访我,但是在12日宣判后我还是拒绝了所有的媒体采访,因为本案一审刚宣判,判决尚未生效,我不想对案件谈太多。

从上述点点滴滴可以看出:江苏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对常熟案的报道很无耻、很无知、很无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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