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腾讯一案专家法律论证意见
(2024-12-07 20:55:49)
“双方存在财产混同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各项理由均不充分或不客观,深圳中院认为聚力文化未能证明美生元信息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因此,聚力文化应就涉案美生元信息的债务向北京腾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此,公司已征询相关法学专家的专业意见,并在二审阶段进一步提供了包括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聚力文化的银行开户清单及流水、
会计凭证及附件等在内的证据,具体情况如下:
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刘俊海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对
本案相关事项进行了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意见。
面的财务记载及审计结果,已表明聚力文化与美生元信息之间往来款项记载是比
较清晰的、各自财产也是独立的基本事实,达到了一人公司就其财产独立的证明
标准。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三被告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财务混同
的行为要件。同时,公司提供的证据还集中反映了聚力文化作为母公司持续地为
美生元信息及点我信息提供经营资金支持,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利用子公司独立人
格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包括北京腾讯在内债权人的利
益的事实,所以也不符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结果要件。据此,就现有证据
而言,聚力文化不应就美生元信息债务承担法人人格否认项下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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