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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华实业集团不良资产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2024-11-26 10:51:44)
近日,来自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的实名举报称:内蒙古生华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联合信达资产公司,与相关部门“暗箱操作”,将鼎华公司200余名职工赖以为生的安置资产违法处置,违法违规套取鼎华公司近4亿元资产,导致鼎华实业资产和数亿元农业银行资产流失…
而生华公司则认为,其相关债权资产系从法院公开拍卖市场依法获得,且认为相关银行及资产公司处理资产包过程也是合规合法。

不过,有多位法学专家却指出,职工们的质疑中,相关银行在超低价处理不良资产时,或涉嫌违法。
鼎华实业集团不良资产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签署《租赁合同》

以安置资产租赁方式保障职工利益

据了解,鼎华公司原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原名称为神华准煤多种经营总公司),2004年按照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相关政策,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批准,从原神华集团准能公司下属企业改制为全员持股的民营企业(改名为鼎华公司)。

为了300余名改制人员改制后能有生活保障,神华集团准能公司给鼎华公司划转出一些房屋及土地等资产,同时与鼎华公司签订了改制扶持政策。

改制扶持政策相关协议中规定:鼎华公司保证改制职工工资收入和工资增长,确保改制职工年平均工资不低于神华准能公司后勤服务类单位职工同期年平均工资水平。

2012年6月15日,鼎华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维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改制职工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公司与职工分别签署了《租赁合同》,将神华准能公司改制时转给鼎华公司房屋、土地等资产租赁给职工经营,租赁期限为20年。

其中,优质资产(评估价3.8亿)做质押,所承租的租赁物对外转租所得租赁收入或自营收入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福利、社保费用和其他经营税费。

改制职工既是鼎华公司改制职工,也是房屋、土地的承租人。 截止目前,鼎华公司与职工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
“以物抵债” 致涉案房屋、土地产权被强 行转走

前几年,鼎华公司因煤炭运销需流动资金,将改制职工从神华准能公司改制划拨出来的房屋、土地作为抵押,向鄂尔多斯农行准格尔旗支行贷款,按当时农行规定土地抵押率为50%。房产抵押率为70%,资产、土地评估确认后,给职工贷款本金4.5亿元。

随后鼎华公司在在准格尔农业银行的贷款,逾期无力偿还。其上级银行鄂尔多斯农行于2015年以8000万的价格将相关“资产包”卖给了信达资产内蒙古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

2016年,信达公司与鄂尔多斯农行达成协议,委托鄂尔多斯农行去处置后续问题。

2017年秋,鄂尔多斯农行王立功副行长打电话给鼎华公司负责人,说你们的资产包最近要挂牌卖了,通知你关注一下。

这个信息也很快传给了鼎华的二股东郝桂虎耳中。据称,几天后郝桂虎找到刘宝林,协商一致共同出资购买这个资产包。

具体做法是:一是解决他入股鼎华的钱的回收回报问题,二是解决刘宝林给鼎华农行贷款的担保问题。

郝桂虎、刘宝林二人在十几天后,正式以1.4亿拿下了这个“资产包”,当时本息己达数亿元。

拿到这个包之后,两人立即变更执行人,且资产评估,过户仅用了半年。同时,法院的法官在鼎华所有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封条。

不过,由于职工们难以接受并联名上诉,同时给上级政法委反映,才暂时搁置到现在。

“但2023年年底,法院的判决还是维护了刘宝林等人的利益,要求交出资产和这几年的营业收入。”

鼎华公司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农业银行和信达资产公司做为国有大型企业,要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既然贷款有优质资产(评估价3.8亿)做质押,其意义就在于3.8亿所对应的贷款最坏的结果是保证收回3.8亿的75%,抵押率75%,也就是说至少能收回3亿。

因此,农行做出卖资产包的决策本身有很大的问题。其结果是造成了改制企业鼎华集团倒闭,还包括国有资产净流失等问题。

2017年,鼎华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贷款本息5.9亿元,因对外投资没有收益、经营困难,贷款逾期无力偿还,农业银行将该笔债权(鼎华公司抵押的优良资产价值近4亿元) 以极低价约8000万元,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此后,生华公司又以1.4亿元,从司法拍卖市场获得了这个资产包。

2019年,生华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鼎华公司所有资产偿还债务,鄂尔多斯市中院在网上强行拍卖鼎华公司近4亿资产,这些抵押资产即是改制职工承租的鼎华公司的房屋和土地。

拍卖后,鄂尔多斯市中院裁定以物抵债,强行将以上涉案房屋、土地产权转移过户给生华公司。

也就是说,生华公司以极低廉的价格1.4亿元取得了鼎华公司近4亿元资产。

此后,在鼎华公司和职工 (承租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鄂尔多斯市中院、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准格尔旗房管局就将土地房屋产权转移过户到生华公司名下。

过户后,准格尔旗税务局告知并要求鼎华公司缴纳拍卖资产过户所产生的各类税款3000多万元,称该转移过户的行为视同于鼎华公司资产销售。

但根据当时鄂尔多斯市中院发布的所涉房屋、土地《拍卖公告》第七条明确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的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在《标的物介绍》部分也明确载明“按主管部门规定”,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被疑巧取豪夺 涉嫌利益输送 ?

据反映,生华公司实际幕后操控人是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宝林和鼎华公司第二大股东郝桂虎(郝桂虎因犯罪已被羁押)。

同时,刘宝林的公司是鼎华公司在农业银行上述贷款的担保方,而郝桂虎是鼎华公司第二大股东,二人这种身份从法律上是绝对不能购买这笔债权的。

更有甚者,“生华公司实际就是刘宝林和郝桂虎为掩盖其不法勾当,暗箱操作,假托别人名义代持股权注册成立的。”

职工们认为,二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巧取豪夺鼎华公司资产:“他们通过与农业银行、信达资产公司、鄂市中院相关人员的操作,直接将鼎华公司的债权打包,并进行低价收购,又通过鄂尔多斯中院执行 局强行拍下鼎华资产以物抵债。
不过,生华公司则指出该公司取得上述资产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与刘宝林及郝桂虎没有关联。但又说,公司股东刘某敏是此后才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

值得注意的是,准格尔旗国土局、准旗房管局还涉嫌违规操作,在未完全缴纳过户应承担的全部税费就将所有鼎华资产过户给生华公司。

整个过程各环节涉嫌利益输送情况,也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国家税款未能收取。

目前,鼎华公司面临倒闭,这让近200名公司职工濒临失业和返贫,对此职工叫苦连天、无法接受。

2020 年4月15日,生华公司为了让承租人“腾房”, 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杨某带领下,生华公司工作人员在相关职工租赁的资产外墙上、楼里楼外、电梯中到处张贴执行公告,通过张贴公告的做法而引发次租赁商户经营恐慌,要求承租人自收到公告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迁出房屋、土地。

承租人于2020年4月22 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6月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2023 年7月28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却认为,承租人在2024年1月14日才收到鄂中院邮寄来的判决,裁定《租赁合同》是无名合同,并依此维持原判,驳回承租人诉讼请求。

承租人称,重审判决从程序到实体都存在违法,涉嫌枉法裁判。

反向操作:从担保方变成资产低价购买者

比如,在银行贷款或担保后不承担还贷责任又“暗箱操作”拿到债权,刘宝林等人倒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据职工指出,在本案中,生华公司实际就是刘宝林和郝桂虎掠夺鼎华公司资产假托别人名义代持股权注册成立的。

刘宝林的锦泰能源集团本就是鼎华公司在农行贷款的担保人,其本人及其关联公司还与鼎华公司有大量资金往来。郝桂虎是鼎华集团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他们二人的关联人身份是不能购买这笔债权的,然而他们却利用生华公司收购资产过程中与有关人员相互勾结,最终将该笔债权及农行国有资产、鼎华公司资产全部“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中。
法学专家:赎卖资产或涉犯罪应立案调查

近期,三位民商法学专家,组织法律论证研讨会。出席证研的法律专家是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伟。

与会专家认为,剥离不良资产是银行进行行政性调整的措施,目的是为了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考虑到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事关国有资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重要价值权衡因素,应当审慎认定案涉债权是否属于不良资产。只有不良资产才可以剥离,不实行等价有偿的原则,以较低的价格予以转让。

诉争案件中,农业银行对鼎华公司享有4.5亿元的本金债权。为了保障上述债权的实现,鼎华公司将16个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时经第三方评估,抵押物价值确认为是327197522元(约3.3亿元)。

与此同时,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刘宝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内蒙古开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在15000万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鼎华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直至农业银行诉讼时,本息债务已高达至506799752.77元(约5亿元)。

不过,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可知,该资产依旧属于优质资产,而非不良贷款。第一,鼎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尚在持续进行中,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第二,鼎华公司提供大量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且该价值足以覆盖大部分债权;第三,多家公司与个人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最高额保证,扩大了保障债权实现的范围。

由此可见,农业银行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基本能够实现,商业风险较低,不属于《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里列明的不良贷款,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故该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属于《合同法》第79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如若农业银行担忧债权不能完全、及时得到实现,可以请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其并未行使作为担保人的权利,而是直接以该资产系不良资产为由,以极为不合理的低价(约8000万元)将案涉价值约5亿元的资产转让给信达资产公司,属于将禁止转让的债权予以转让。

因此,农业银行与信达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信达资产并未合法取得案涉债权。

专家们的论证结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6条的规定,农业银行对鼎华公司享有的债权系优质资产,不具有可转让性,故农业银行低价转让给信达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信达公司未合法取得案涉债权。信达公司将案涉5亿元的债权以1.4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利益关联方生华公司,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且生华公司为非善意,无权取得案涉债权,故案涉债权人依旧是农业银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的规定,鼎华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权针对连环债权转让行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对可能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嫌疑,应当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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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专家法律论证中心

网址:专家法律论证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方式:1360115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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