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意隆煤业一案专家法律论证

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调解,检察院介入监督
随着事情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作出(2019)内民辖34号民事裁定,指定该案由包头中院再审此案。
法学专家认为“事实认定不清”
2022年11月,包头中院作出(2019)内02民再82号民事判决:撤销通辽中院(2011)通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意隆煤业给付华兴煤炭款项合计1.218亿元。
意隆煤业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早在最初诉讼发生的五年前,宝兴煤矿就已经注销了,通辽中院在2011年7月立案及11月出具调解书时对于宝兴煤矿的主体资格均未进行任何审查,直接使得已注销长达五年之久、不适格的宝兴煤矿违法进入本案的诉讼活动。”
针对意隆煤业屡屡提及的华兴主体资格问题,包头中院审理认为:霍林郭勒市国税局于 2016 年1月12 日出具书面说明,证明宝兴煤矿在霍林郭勒市国税局属正常纳税,纳税期为2007年至2014年,于2014年9月27日注销。因通煤整字[2006]6 号文件中明确华兴公司是由华通煤矿、宝兴煤矿与满都拉煤矿二采区整合而成,因此宝兴煤矿的后续权利义务应由华兴公司承继。宝兴煤矿与华兴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对此,意隆煤业代理律师表示:“通过工商查询发现霍林郭勒市满都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状态为存续,在自然资源部的网站查询发现,满都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持有采矿证,所谓整合很难成立。”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等三位专家就该案作出法律论证意见:包头中院上述判决未能依法查清华兴公司是否承继宝兴煤矿的权利义务、宝兴煤矿与意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论证意见还指出:包头中院判决未能区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致使宝兴煤矿主体资格认定有误;未以整体交易为出发点,致使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有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目前,双方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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