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和增值税上的技术转让一样吗?
(2025-11-17 09:37:39)中国财税浪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章将技术合同分为三大块:第一块是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块是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三块是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第二十章第三节《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将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分开进行了定义。站在民法典的角度,可以将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之间的关系看作并列关系,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都是技术合同,但是具体来说,各自是相对独立的。这一点从法律概念的角度来说,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如果将这个概念体系强制性用于增值税中技术合同的处理,恐怕就会出现问题。
中国财税浪子技术提示——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还进一步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中技术转让合同是不包括技术许可合同的。
民法典生效日是2021年1月1日,此前适用的是被民法典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分则部分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很显然,合同法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大概念,技术许可合同是从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小概念。
从合同法到民法典的变化,属于民事法律方面的变化,但是这个变化并未改变增值税制度对技术转让的理解。
在原营业税时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2日 财税字〔1999〕273号)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其中这里的技术转让既包含所有权的转让,也包含使用权的转让,使用权的转让就是后来所称的技术许可。我们将这个文件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服务简称为“四技”服务免税,四技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中的技术转让又包含了技术许可。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试点的时候,原营业税时代“四技”服务免税被平移至增值税政策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六)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很显然,增值税中的技术转让既包含转让技术的所有权,也包含技术的使用权,从营业税到增值税,两者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
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增值税的免税优惠政策是在2016年5月1日生效的,当时我国还没有民法典,还是适用的原合同法,因此在概念体系上只能遵从当时的合同法,而不是后来的民法典。将民法典有关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分家的概念强行用于增值税制度体系上,不仅仅是张冠李戴,而且直接违背了增值税制度的明文规定,是不合适的,也是对税法权威性的破坏。
蔡桂如点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在“转让技术”、“研发服务”之外单独解释"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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