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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企业合并个人所得税辩析

(2025-07-14 10:57:46)
作者工作单位:江苏嘉和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场景介绍:居民企业甲有限公司合并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甲公司股东分别为父亲实缴700万元,儿子实缴300万元。居民企业乙有限公司合并前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40万元,甲公司股东分别为父亲实缴200万元,儿子实缴100万元。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解散,合并后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盈余公积1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440万元,股东为父亲实缴400万元,儿子实缴900万元。父亲与儿子的股权变动无偿进行。
问题:乙公司被合并后解散,应认定为乙公司股东收回公司财产再投资到甲公司,乙公司股东应按公允价值减去实缴资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父亲与儿子持股比例变动涉及股权转让需要资产评估?
蔡桂如认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那么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案例合并前后注册资本一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平移到合并后甲公司,未发生转增股本行为,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乙公司股东在合并和解散时有没有收到款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规定“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显然乙公司因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乙公司股东也不存在分配乙公司财产。

综上:乙公司合并后解散,不应认定为乙公司股东收回公司财产再投资到甲公司,乙公司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中关于企业合并中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出的答复是: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另一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则被吸收合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本案例中父亲与儿子发生的持股变动也无需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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