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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纳税信用修复

(2025-01-07 09:03:54)

山东D级纳税人甲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先生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江苏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乙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被关联评价为D级,2025年1月5日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乙公司在2025年1月5日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但主管税务机关告之系统显示乙公司尚未满6个月,最早可以在2025年1月11日申请修复,但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从文件字面理解,好像与2024年7月11日无关,难道系统设置与文件规定不衔接?还是我理解文件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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