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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2024-02-26 09:3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 )【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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