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
(2023-11-18 12:20:48)监事会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明确规定。
监事会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
外部监事是指在银行保险机构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第六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构成,包括股权监事、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人数。监事会人数应当具体、确定。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本公司情况,在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由监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