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蔡桂如:契税中一个坑

(2023-10-10 15:52:11)
2021年7月2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21年9月1日  施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 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契税法;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有的纳税人先取得政府部分补偿款,就去签订新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来才取得补偿协议,此时税务机关就不认可江苏人大的决定。
其实按照条例是先有房屋征收决定,才有补偿款。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