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开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中心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3-09-19 11:02:24)为加强东方新城核心区建设,营造更加优良的现代服务业发
展环境,促进各类产业集聚,不断提升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融合集聚,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城市功能,结合经
开区实际,现就产业集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1、采购、研发、财务、贸易结算、人力资源、法律、商务、
供应链、信息、检测、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小贷、
租赁、保理、担保等。
二、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
在常州经开区新设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由经开区财
政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注册资本的 2%给
予奖励,最高 600 万元;金融机构业务总部和地区总部给予奖励
300 万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奖励 50 万元。地方金融组织
给予奖励 30 万元。
(二)租房奖励
对在科技金融中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
融组织,可以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 50%给予三年租金奖励。
对于缴纳社保的合同工人数不少于 35 平方米每人,同时企
业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0万元/千平的新入住科技金融中心的生产
性服务业企业,其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其租赁面积
300-600 平米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 20%进行奖励,600 平米到
1200 平米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 30%进行奖励,1200 平米以上按
照实际支付租金的 40%进行奖励,以上房租奖励仅限于科技金融
中心项目运营的前三年。
(三)购房奖励
对在科技金融中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对自用办公面积按照
500 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购房奖励,对自用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
的,每平方米奖励标准增加 50 元,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符合购房奖励条件的自行提出申请,分三年发放,分别按
照奖励总额的 40%、30%、30%发放。
(四)税收奖励
入驻科技金融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五年内,按财务完
整年度,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经开区财政贡献部分,
按前两年不超过 100%,后三年不超过 50%的标准予以奖励。证
券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对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
度起三年内,可按其个人薪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经开区财政贡
献部分全额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有特殊贡献的,
最高可给与每年 100 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或企业每年申报该条政
策的不超过 5 人。
三、认定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科技金融中心,
且在经开区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合法
依规。
2、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设立不足两年的,自设立之
时起无严重失信行为。
3、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科技金融中心持续经营
五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常州经开区的纳税义务。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进驻企业向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递交
申报表及相关原件、复印件(原件用于核查,复印件须加盖机构
公章)及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后上报至主管部门。
(二)审核。主管部门受理后联合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
障局等有关职能机构对申报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兑现。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兑现初步意见,报常州经开
区管委会批准实施,由经开区财政预算保障。
五、附则
(一)享受扶持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生产性服务业
企业五年内不得搬离科技金融中心,如搬离的机构、组织和企业,
其已领取的扶持资金全额退还。
(二)落户科技金融中心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生产
性服务业企业可享受江苏常州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一定
的免租期,区内原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资产置换等
办法入驻科技金融中心。对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和生产性服务
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扶持。
(三)本意见所有扶持奖励遵循“就上限、不重复”的原则。
(四)对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
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其政策享
用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
任。已获扶持的企业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停止奖励和补助。
(五)本意见由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
由经济发展局和科技金融局负责。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由经济发展
局负责落实,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由科技金融局负责落实,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