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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2023-07-03 11:23:42)


【享受主体】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

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

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1 日至 12 31 日。

【优惠内容】

2019 1 1 日至 2025 12 31 日,持《就业创业

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

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

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

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

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办理方式】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

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

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

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

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

201922 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 号文件规定条件

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

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

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毕业

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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