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2023-07-03 11:11:45)【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
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
育部门发布。
4.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
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