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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

(2023-07-03 11:11:45)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

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

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

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

育部门发布。

4.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

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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