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3-03-04 11:25: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45号 发布日期:1999-05-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便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7.08.01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规定本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2016.01.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规定按照本文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