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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到期税收优惠政策

(2022-12-22 09:36:06)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 15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 1号公告适用 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2023年度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 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87号)规定的生产(10%)、生活性服务业(1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 1号公告生产(5%)、生活性服务业(10%)2023年度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公告)
5、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 11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 1号公告降至10万元,2023年度)
6、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 55号公告
7、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18号公告)
8、中小微企业在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12号公告)
9、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 12号公告)
10、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6号公告)
11、对购置日期在 2022年 6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 2022年第 20号)
12、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 2022年 1月1日起至 2022年 12月 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海关总署《关于 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
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2021年第 121号公告)
13、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年 10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11.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年 10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100%加计扣除。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2022年第 28号公告)
14、 2018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 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 第 21号公告 (2)财政部、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 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 第 17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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