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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2021-11-15 08:47: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4日
蔡桂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4〕47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2〕85号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37号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6〕10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政策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北交所财税文件汇总
编号 标题 文号 发布时间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2021-11-14
  
增值税
编号 标题 文号 发布时间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2020-9-29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4-23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019-9-16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8-7-25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016-8-18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16-3-23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编号 标题 文号 发布时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63号 2007-3-1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2007-12-6
10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2010-2-22
11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2011-7-7
12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010-10-27
1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2018-9-20
1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2018-9-10
15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2008-11-21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8号 2017-12-21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2017-10-17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2016-9-20
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2015-10-23
20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2019-7-12
21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2019-1-10
2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12-29
23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2018-11-30
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2016-10-14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2015-11-16
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2015-9-7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014-12-7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2012-11-16
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70号 2010-11-10
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2009-12-31
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2008-12-23
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2001-1-17
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2000-9-19
  
印花税
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2014-5-27
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2014-5-27
36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 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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