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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桂如:强烈呼吁银行主动给纳税人开具FP

(2021-11-11 08:31: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8-06-06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FP(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FP)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FP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FP;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FP。

许多银行仍然以结息单代替FP,导致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蔡桂如强烈呼吁相关部门督促银行按规定开具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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