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1-07-16 12:17:54)
财会〔2019〕22 号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 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
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
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 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 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
“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 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 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
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 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 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 定如下: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 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
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 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 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 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
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 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 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
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 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
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
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 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 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 账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 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 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 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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