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被取消了?
(2021-06-04 08:38:5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来源:税屋:莲税观备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款被废止,意味着在必须次年的4月30日前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出口收汇期限,已经被取消。但是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要办理出口退免税,还需要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予以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蔡桂如:最近听到一种解释,2号公告第四条隐含一个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但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则不可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