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的个税,能分5年纳税?
(2021-05-10 17:12:33)留言时间:2020-10-23
问题内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如果符合财税〔2015〕41号规定的条件,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伙企业的,在上级部门没有具体明确前,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41号
发布日期: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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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发布日期:2015-04-08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蔡桂如:其实财税〔2015〕41号并没有所什么样的企业,仅是20号公告冒出来一个“股权”而已,我支持厦门税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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