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流动资产
(2021-04-24 09:24:23)第二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
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和库存物品等。
第二十九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
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应当做到
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应当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
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
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
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期末,各种
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
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
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和其他应
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转拨)
的工会拨缴经费和补助。
应收下级经费是县级以上工会应收未收的下级工会应上缴的工
会拨缴经费。
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
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年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
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
及时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
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购入、有偿调
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
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
物品的实际成本。库存物品发出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
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工会盘盈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
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库存物品,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
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工会应当冲减其账
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
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
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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