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计制度---库存物品
(2021-04-24 09:08:25)第三十一条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
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工会购入、有偿调
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库
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成本入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
物品的实际成本。库存物品发出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
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工会盘盈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报经批准后相应
增加资产基金;盘亏的库存物品,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报经批准后
相应减少资产基金。对于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工会应当冲减其账
面余额,报经批准后相应减少资产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
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按规定应
当上缴财政的计入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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