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确预缴享受
(2021-03-31 09:06:12)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在基础上明确了23号发布后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时享受。
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52号)
2、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
第64 号)
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4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4、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
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6 号)
5、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61
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3
年以上(含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征所
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 万元的,免征所得额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2000
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20000000+(转让所得-20000000)×50%。
6、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2020 年第45 号)
7、线宽小于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2020 年第45
号)
8、线宽小于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9、线宽小于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2020 年第45 号)
10、线宽小于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
11、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2020 年第45 号)
12、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6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9号)(2020 年第45 号)
1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6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29号)、(2020 年第45 号)
1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2020 年第45 号)
1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2020 年第45
号)
16、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2020 年第45 号)
17、线宽小于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增《(2020 年第45
号)
18、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19、国家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20、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2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2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2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2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25、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2020 年第45 号)
26、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0 年第45 号)
2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44 号)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6 号
29、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
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60 号)
30、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增财税〔2019〕63
号
31、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 号
3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 号
33、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49
号)
3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2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 号)
35、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根据(2020 年第45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原有软件、集成
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同时符合新出台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享受优惠情况申报“原政策”或“新政策”。
36、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2020〕31 号
37、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财税〔2020〕31 号
38、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新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3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 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7 号)
40、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财税〔2020〕31 号
4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财税〔2020〕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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