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1-03-29 09:18:54)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文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中国财税浪子】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但是财会【2016】22 号文并未确
指这里的损益类相关科目是指哪些具体科目。中国财税浪子骏哥的个人理解是因果论,结合具体业务的形成原
因来判断减免税款归属的科目,可能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等。但是财政
部会计司发布的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则统一确认其为“其他收益”。
同时,财会【2016】22 号文也没有解释什么叫直接减免增值税,逻辑上来讲只要是对税款的减免都属于减免
税范畴。比如,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是免征增值税的,通常理解应当属于直接免税。
但是从实务操作来看,这种减免无法直接针对税款,因为纳税人为销售免税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通常不
会直接抵扣,普遍也不会去取得专票,因此本来针对税款的减免,变成了针对销项税额的减免。
【例题】骏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公司购进避孕药品和用具环节全
部取得增值税普通FP,事实上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FP。因为上游也同样属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允许开具
增值税专用FP给下游骏马实业集团。实际操作上,骏马实业集团按照支付的全部价格确认商品采购成本,实
际销售环节,骏马实业集团也不会单独确认销项税额,而是将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这种情况下,账面
上不会体现任何的税款减免。
为了适应财会【2016】22 号文的要求,该公司对收入端会计处理进行了改进,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月末统一确认减免税并同步调整当期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财政部 2020 年发布的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上述减免税款处理还需要进行修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中国财税浪子个人认为,上述处理无论将减免税款计入哪一个损益科目,其体现的减免税的影响都是不准确的,
因为上述处理反映的减免税,其实都是销项税额,而不是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某种角度来说,反映的优惠
效果是“浮夸”的。如果需要通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减免税效果,反倒需要在采购端、销售端均完整反
映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计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最终将增值税应纳税额体现为减免税额才是合理
的。但是这种合理需要大幅度增加核算和税务管理成本,几乎是无法实现的。笔者主张对于增值税的法定免税
或者长期免税,不采用单独确认增值税免税收益的方式。
【例题】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骏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9 月购进税控设备 10000 元,该项设备费用可以全额
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由于税款设备价值一般不是太高,企业在购进环节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会
将全部设备款项价税合计金额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抵减税款环节: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000
财会【2016】22 号文对上述会计出合理有明确要求: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
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本案例的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因此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
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这样就出现一种前后不太一致的地方,如果按照会计准则
实施问答的解释,该项设备抵减增值税其实也是直接减免增值税,就应该计入其他收益。既然财会【2016】22
号文已经明确了需要冲减管理费用,中国财税浪子认为不宜按照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口径处理为其他收益,这
种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解答是无权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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