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桂如:股改,个人所得税,同在江苏,怎一个乱字了得

苏州博大永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2020 年 2 月 22 日,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以全体股东为发起人,
将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止,净资产人民币中的 12,000,000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
股本 12,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未折股部分
16,725,223.84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变。
博大新材(873569.OC)于2021年1月19日发布公开转让说明,披露博大有限于2020年3月25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400万元,涉及两名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税80万元,已在吴江区税务局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进行备案,巫湘伟和郑洪滨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6万元和24万元,分五年缴纳,且巫湘伟和郑洪滨已缴纳第一期个税分别为11.2万元和4.8万元。
在南京转增股本是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苏州是分5年缴纳的。在苏州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未披露个人所得税情况,在南京,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分5年缴纳税款。但两地都分别缴纳了1/5。

转增股本分5年缴纳涉及两个文件,财税〔2015〕116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财税【2015】41号(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要求分5年均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均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并没有规定取得分红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江苏省税务局白头文件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南京允许分5年,而苏州则不见披露。其实计入资本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仅凭所谓的“原理”做出的内部规定,又不敢发公告。有的地区在计入股本时(如南京)是立即缴纳的,更有甚者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时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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