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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增值税: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VS全部资产

(2021-01-24 11:44:11)
1、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蔡桂如编注:与36号、13号、66号公告区别在于“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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