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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688689.SH)股东扣缴预提所得税汇率问题

(2021-01-22 16:57:12)
银河微电(688689.SH)于2021年1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控股股东银河星源2018年作价1.77亿元受让恒星国际(BVI,系2004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非居民企业)转让的发行人42.53%股份时,约定股份转让款分十年支付,银河星源以从发行人处取得的利润分配作为来源进行支付。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故上述股份转让应纳税额可待恒星国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股份转让双方已将本次转让定价、款项支付方式以及转让协议向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书面报备,并于2018年6月11日取得税务局确认文件。若以港币对人民币0.9汇率进行测算,本次转让应纳税额约为1221.72万元。“本次应纳税额=(177,401,148元-61,365,338.97元港币*款项支付时点汇率)*10%若以港币对人民币0.9汇率进行测算,本次转让应纳税额约为1221.72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或到期应支付之日的汇率测算结果为准。”本次股份转让纳税人为恒星国际,代扣代缴义务人为银河星源,银河星源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恒星国际收回成本后。2020年9月3日,扣缴义务人银河星源已缴纳了本次股份转让应当代扣代缴的全部税款,并取得了《税收完税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河星源及恒星国际均不存在应缴未缴税款。
银河微电:银河微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8年4月10日,恒星国际与银河星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恒星国际将其持有的银河微电4,074.774万股股份转让给银河星源。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参考银河微电经审计的201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确定为17,740.11万元。股份转让款分十年支付,前五年每年支付5%股份转让款,后五年每年支付15%股份转让款,股份转让款项主要来源为银河星源从银河微电取得的利润分配或其他收入以及自筹资金。

2018年4月10日,银河微电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议案。2018年4月17日,公司获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编号为常开委备201800085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并完成备案。
蔡桂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17-10-17
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总局举例说明如下: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两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2008年8月1日第一次出资100万美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8.6元人民币),2010年9月1日第二次投资50万欧元(假设当时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欧元=8.9元人民币),2016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2000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b企业,合同于当天生效,b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向a企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假设2016年1月15日,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中间价分别为:1美元=6.6元人民币,1欧元=7.2元人民币。则本次交易财产转让收入为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财产净值为1020万元人民币(100×6.6+50×7.2);本次交易应纳税所得额为980万元人民币(2000-1020)。
蔡桂如理解:
恒星国际转让股权得财产净值为(假设是2020年12月31日扣缴的,按2020年12月31日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0.8407计算)61,365,338.97港元X0.8407=515898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7,401,148元-51589840=125811308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258.11万元。
假如港元汇率下降,则财产净值就下降,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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